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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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一.概念明晰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

2、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我个人认为,补充关

3、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二.梳理分析

4、运用以上标准,我将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罪名竞合作如下梳理与分析:(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二者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中,后者的“煽动”是前者“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行为中的一种,包含于前者,应属特殊关系的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2)武装叛乱、暴乱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二者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中,前者的“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和暴乱”行为是后者“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中的一个突出的实

5、施行为,后者包含前者,应属特殊关系的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前者定罪处罚。(3)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理与上述(1),不加赘述,构成法条竞合时适用后者。(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目的是“破坏”,目标是交通工具。后二者主观目的是“劫持”,对象往往是驾驶员等。但破坏交通工具罪是行为犯,只要在劫持中做了破坏行为,即同时满足两个法条。应为法条竞合,以后者定罪量刑。(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飞行事故

6、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从中抽离出的特殊法,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特殊关系,构成法条竞合,以后者定罪量刑。(3)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我认为二者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如果一个人危险驾驶这一个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同时构成了两个罪名。书中强调二者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我不能同意。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是对肇事事故的过失,危险驾驶的故意是追逐驾驶、醉酒驾驶的故意,二者显然说的不是同一个方面。危险驾驶对于肇事事故也

7、可以是过失,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以危险驾驶罪加重处罚。(1)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二者存在交叉,符合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刑。(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前者与后者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中的特殊关系,应以后者定罪量

8、刑。(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前者与后者形成补充关系,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殊法,应以后者定罪量刑。(3)走私类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当走私金额处于积累期尚处于走私类犯罪的形成阶段时,暴利反抗缉私,由于前者还未形成走私罪,应成立吸收关系,后者吸收前者,以后者定罪量刑。(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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