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ID:45578234

大小:111.5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15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_第1页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_第2页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_第3页
资源描述: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流程图(二)受理资料1、消防安全检查中请表;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卬件;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乂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他申报材料;工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依法不需要

2、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对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中请人不能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

3、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证件。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第三项所列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三)范围公众聚集场所注释:《消防法》第七十三

4、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川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唯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决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