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海律师(19)责任与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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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刊序】责任与友谊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根林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走來,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Z门,又是地狱Z门。你视一切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冇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这是一代学人胡乔木先生为律师题写的经典诗句。无数次品读这首诗,总会从屮读到一种律师不容推脱的责任,一种涵于服务的社会责任。是的,《海联海法律简报》已经出刊逾两年了,两年来,承蒙社会各界朋友们的关心,简报一步一步得到我所联络单位和法律顾问单位的认可,以至于有时出刊延迟数日,好多朋友要來电询问简报是否发岀。无疑,简报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与我所的客户群建立了深厚的友谊,这种友谊是真诚的。我想之所以会产

2、生这样的友谊,是因为这份简报为我们之间建立了一种良好的双向互动。俗话说,客户是上帝,广大客户群是维系我所良好发展的基右,律师事务所捉供一些互动交流的服务平台也是自然和必然的选择!这份简报就是我们回报客户,回报社会的一个平台。两年以来,它承载了我们的友谊,彰显了我们的责任感!为了更好服务于客户和社会,为了使我们的友谊不会随着时光的消失而慢慢淡薄和厌倦,我所管理层经过专题研究决定:自2008年开始《海联海法律简报》改版发行,更名为《海联海律师》,从外观到内容全新改进,在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而前生动展现海联海律师的实力和活力。开弓没有回头箭。我想,我所既然已经决定将《海联海简报》进行改版,那

3、么,做得更好就是我们必然的选择!我们真诚希望:广大客户和关心我所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和我们共同携手,使改版后的《海联海律师》成为各界朋友了解海联海人的窗口,使《海联海律师》成为我所和社会各界凝聚友谊的桥梁!唯有这样才能真止发展我们的友谊和体现我所的社会责任!本人以此为改版序!请多多赐教!谢谢朋友们!【新法速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杨前明章海兵2007年12月290,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将于2008年5月1F1起施行。这部法律对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重要问题重新进行了规定,现就以下重要方面加以详细解析:一、强调调解功能,明确

4、了仲裁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该法从名称和宗旨上就特意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并按调解机构的不同,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称为“调解协议书”,将和“调解书”。对于仲裁前的调解结果,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冇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样便明确了仲裁程序前达成的调解

5、办议书的法律效力。如果对“调解协议书”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屮请仲裁,仲裁机构将支持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二、特定事项的调解协议书不履行,劳动者可直接

6、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就攸关劳动者生计、生存问题的特定事项在仲裁前达成的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发岀支付令,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协议,支付劳动者相应款项。这些特定事项是指: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三、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地位突出。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但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一致,如建筑施工人员在施工地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

7、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优先。四、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屮的名称重新规定。此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称为屮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是申诉书。按新法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或多方就争议申请仲裁的,一方为申请人,另一方为被申请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参加仲裁,为第三人。并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一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一致。另外,申请仲裁的文

8、书名称也从原来申诉书改变为申请书。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60日延长至一年,更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限限定为60仃,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因时效太短,往往使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新法将仲裁吋效由“60日”延氏到了“一年”,并就特定情形发生时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计算、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或冇其他正当理由)时效屮止后的继续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大方便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这一新规定,在日常劳动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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