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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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防烟排烟系统;(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器防火防爆设施;(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第三条本标准中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包括:(一)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二)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三)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第四条按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各设区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其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核评定,并及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条重点单位应按附录一要求设置下列建筑消防设施标识:(一)消防安全布局标识;(二)消防设施器材标识;(三)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第七条重点单位主要出入口、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防火间距标识等消防安全布局标识。第八条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设置认知标识、操作使用标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

4、合格标识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第九条重点单位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警示标识。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应规范统一,使用材质经久耐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以下重点部位和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一)消防控制室;(二)消防水泵房;(三)建筑消防设施的防火巡查、检查;(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应按照附录二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三项制度及资料,存放单位基本情

5、况资料和动态管理标准化档案资料,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第十四条消防水泵房应按照附录三要求悬挂水泵房标准化管理四项制度,水泵房管理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和制度要求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按照附录四要求定期组织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并形成巡查、检查记录。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制定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确定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附录五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

6、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之一的重点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消防巡检系统,按照附录六要求实行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第十八条设有消防巡检系统的重点单位应将单位基本信息、建筑消防设滋信息、消防安全培训信息、维护保养信息、火灾隐患整改信息及时上传至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第十九条设有消防巡检系统的重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巡检路线,按时对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巡查检查,准确录入巡检状态信息,并及时将巡检数据上传至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第二十条设有消防巡检系统的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巡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

7、巡检设备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可靠。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省消防总队防火部技术处负责解释。附录一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设置要求及图例一、消防安全布局标识设置要求及图例1、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或者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其他单位可在门口、消防办公室等场所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2、总平面布局标识应标明单位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控制室、水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建筑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还应标明专职消防队及车

8、辆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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