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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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庆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支队长、主管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依据《关于调整市建设局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庆编发〔2006〕21号),大庆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对全市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等方面及建材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受理全市群众举报及来信来访,并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高新区及各中省直企业的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大庆市城乡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事实;(3)依据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该行为和事实可能受到行政处罚;(4)按照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受理的其他违法事项。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支队长审核,报主管局长签批。3、立案

3、时限: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自接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B等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A、B应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支队长签署意见。需要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签

4、)的,移送相关处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然后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会审(会签)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局法规科审核;案情复杂和严重的违法案件,经局务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不需局务会审定的案件,经支队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签批。(三)告知、听证与复核(1)告知与听证:《案件处理审批表》经主管局长签批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A、B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办人A、B在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应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5、;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力。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力,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由法规科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

6、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局长审批。(四)审议与决定告知、听证与复核程序结束后,承办人A、B,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依据《大庆市建设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对案件的处罚决定提出建议,经支队长审核,报主管局长签批。对案情复杂和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应报局务会审定,并由局长签批。(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B应起草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支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加盖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A、B还应制作《送

7、达回执》,经支队长签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他方式送达。(六)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七)结案归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完成后,承办人A、B应办理结案手续,并将结案的有关材料归档立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大庆市法制办公室备案。五、行政处罚决定时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听证(不超过10个工作日)和鉴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

8、不计入上述时限,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全文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j.daqing.g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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