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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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全文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全文欢迎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四)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使用和

3、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七)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

4、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

5、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相关配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

6、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内容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社区居(村

7、)民委员会的意见结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不得低于七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超

8、过三万平方米的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包含门岗值班室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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