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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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2、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

3、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4、《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

5、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

6、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一方或双

7、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

8、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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