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法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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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物业法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

2、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

3、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

4、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

5、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

6、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

7、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

8、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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