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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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

4、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5、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6、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7、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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