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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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小”条例全文    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三小”经营业户除了相应的处罚之外年全省每个县(市、区)还将打造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下面就来看看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三小”条例全文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

3、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4、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

5、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组建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合法生产经营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

6、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

7、安全、无害;    (九)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十)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条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买卖登记或者备案凭证   

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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