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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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

2、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

3、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

4、二章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

5、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6、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

7、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

8、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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