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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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

2、、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

3、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支持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

4、誉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和运行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理事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士、市民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广州读书月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

5、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体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

6、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广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和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建立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道可以不设立分馆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的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7、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中心馆、区域总馆的专业性分馆    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第十五条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独立建设镇、街道分馆或者村、社区图书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    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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