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化工园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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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化工园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创新型园区建设步伐,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园区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的共同提高。同时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园区财政在科技经费预算中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二、使用范围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宣传培训、企事业单位专利数据库建设等专利专项工作资助。凡园区(含青山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园区经发局综合科技处备案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的

2、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及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并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三、资助金额1、专利申请资助(1)发明专利: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后,按1600元/件给予资助。(2)实用新型专利:当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受理后,按700元/件给予资助。(3)外观设计专利:当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受理后,按400元/件给予资助。2、专利授权资助(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2000元/件资助实质审查费及授权费。(2)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为单位法人的,按400元/件资助授权费用

3、;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按300元/件资助授权费用。四、申报程序1、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之前应向园区经发局综合科技处申报备案,备案后的专利申请及授权费用可给予资金资助,未备案的专利申请及授权费用由专利申请人自行承担。2、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在专利申请的当年内,由专利申请人向园区经发局(综合科技处)、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1)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或单位收据原件及申请费发票复印件;(2)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申请须提供本单位开户行、账号、介绍信及经办

4、人身份证明。3、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在专利授权的当年内,向园区经发局(综合科技处)、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1)专利授权费发票原件或单位收据原件及授权费发票复印件;(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权人为单位法人的须提供单位开户行、账号、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五、专利申请服务园区经发局综合科技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与专利事务所的沟通联系,为园区有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提供专利申请、授权服务。六、罚则1

5、、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2、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禁非正常申请专利。一经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不予资助相关费用;已经资助或奖励的,全部追缴已资助的经费。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骗取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保密责任园区经发局综合科技处对于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四月施行,由园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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