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方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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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2、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3、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

4、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

5、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

6、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

7、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室外透空空间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

8、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2.2.8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2.2.9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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