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資源環境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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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州資源環境立法研究目前,正值貴州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富民興黔”戰略貫徹實施階段。但是,由於貴州人口眾多、自然資源相對不足,技術經濟、生産工藝相對落後,資源利用率低、浪費嚴重,環境惡化等已成為貴州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為瞭實現經濟建設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相協調,推動全社會走可持續的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發展道路,我們有必要對原有的一些法律觀念、法律原則重新加以探討、修正和運用。一、可持續發展戰略(一)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可持續發展理論是國際社會20世紀九十年代提出的一種發展思想,各國對其解釋不盡相同,但都至少包含以下幾層含義:即強調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等方面的

2、可持續發展;核心是人與自然、發展及環境之間的協調與共榮;本質特征是發展的協調度、發展度和持續度。同時,可持續發展是社會、經濟、生態三者的持續協調發展,其中生態持續發展是基礎,經濟持續發展是條件,社會持續發展是目的(二)可持續發展戰略對貴州的影響1、可持續發展是貴州實現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生態、可持續經濟和可持續社會三者的和諧統一。其中,可持續生態是基礎,可持續經濟是手段,可持續社會是結果。就貴州而言,實現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需要充足的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生態環境作保證。但是,貴州的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實現全面小康的“瓶頸”。全面小康建設是能讓子孫後代實現全面發展的小康,要實現這

3、一點,貴州必須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2、可持續發展是貴州參與西部大開發的迫切需要。貴州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相互之間協調度較低,發展度有限,影響瞭可持續度。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必須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保護,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同步進行,經濟效益與生態環境效益的共同提高。因此,貴州要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中加快發展,必須解決開發與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3、可持續發展是貴州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目的。貴州經濟發展與保持環境、開發資源相互之間存在著依存和制約關系。一方面沒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就不可能加快貴州發展;另一方面貴州經濟不發展,自然環境的

4、惡化狀況就會因缺乏財力而得不到有效改善,最終也會制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從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相互協調中推動經濟發展,並在發展的進程中促使社會全面進步,是貴州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目的二、強化環境與資源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一)法治是保護環境和資源的最有效手段。首先,世界各國及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法律是當今環境和資源保護中最為有效的手段;其次,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是環境資源管理中最為有效的管理手段。正如溫傢寶曾指出的:“治理污染,保護環境要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根本是法治”;再次,在貴州廣大群眾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和自覺性較差

5、的情況下,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是目前環境資源保護中的必然選擇(二)加強地方環境保護立法是法制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基礎。貴州的經濟發展不是東部沿海地區發展模式的再現,而是一條新的道路。貴州所處的生態條件已經相當脆弱,而脆弱的生態環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追求經濟發展,進行掠奪式開發所帶來的。因此,我們對資源的開發不是不夠,而是過度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決定瞭人類已有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對它的不適應性,因而我們的發展更突出瞭制度創新的問題,具有立法先行的特征,其中最為迫切的就是地方環境立法三、貴州環境資源法制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可持續發展戰略尚未成為貴州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貴州《環境保護法》限於其制

6、定的時代背景,其立法目的已與可持續發展不相符合,它強調當代人的環境權利和發展權利,而未涉及後代人的環境權利和發展權利。同時,現行環境法律法規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環境資源立法不完善、針對性不強。1、貴州生態比較脆弱,因此在立法上應註重加強有關生態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然而,在環境立法中存在單一重視污染防治立法的傾向,關於生態和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重點卻並不突出,不能滿足生態建設和生態保護的需要。2、對第三產業、鄉鎮企業、民營個體企業的環境管理未制定全面的法規;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資源保護規范性文件數量少,質量不高,而在制定規劃和實施開發時,對城市、規劃區、建成區的概

7、念界定不明確、不及時,客觀上影響瞭環保依法行政(三)立法缺乏主動性、靈活性和前瞻性。西部大開發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系統開發工程,許多問題在我國其他地方並不多見,國傢對此也不可能專門立法。貴州是參與西部大開發的一分子,所以在立法時應大膽地進行環境立法中的制度創新,並把此作為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完善地方立法的重點。但由於受各方面條件的限制,貴州目前立法的靈活性較差,創新意識不足,在客觀上容易導致面對新的資源和環境問題無法可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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