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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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废止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一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这都是必然的。笔者亦支持死刑的废止,因此本文主要从正义、人道主义、及刑法效益及刑罚目的角度说明死刑废止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关键词:死刑废止;正义;必然性;刑罚效益死刑是人类从史前时代“以血复仇”制度继承而来的遗迹,他在每一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苛酷到轻缓、由滥用到慎用再到废止的沿革过程。(一)正义与死刑废止就社会保护而言,将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处死可以保护社会。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每当看到传媒报道的恶性案件发生之后,公众们对于犯罪人的

2、反应是群情激奋,欲诛而快之。但是在其犯罪的背后是什么原因导致人间悲剧的上演,犯罪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人是社会中的人,犯罪人也不例外,一项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可否认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关。但在其主观恶性的背后,社会教育因素、经济、文化、传统教育观念、家庭关系、社会因素等对其主观恶性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一个人犯罪往往是社会合力的结果,而对犯罪人处以极刑无疑是将犯罪原因完全归于犯罪人,而社会则推却了自己的责任,这对犯罪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应从犯罪行为显现的多样性中挖掘社会制度和理念自身的不完美之处。所以就社会保护而言,死刑有其消极作用

3、,易掩盖社会深层次矛盾,给人以剑走偏锋的感觉。我们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甘肃民工王斌余,2005年5月"随身携带案发前购买的匕首,到工头吴国新加索要生活费。吴不给两人发生争吵,吴遂打电话叫了另一民工吴华,让其劝走王斌余。吴华闻讯赶来,一起来的还有其岳父苏文才、妻哥吴志刚、妻子苏香兰。王斌余因琐事于这些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苏文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便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这些人捅死,并将工头吴国新的妻子汤晓琴捅伤(重伤)[1]讨薪不成怒杀四人的民工王斌余该不该判死刑—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其实在法律上,王斌余的死并无多

4、少悬疑可言,问题在于王斌余的死是否就意味着正义的实现?杀人者死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杀人者死的观念支配下,社会公正被简单的理解为报应的公正。报应的公正当然有其合理性但那仅是原始的低层次的公平。在以往的关于杀人案件的报道中,人们关注的仅仅是杀人的事实与死亡的后果,至于为什么杀人及杀人的具体情节被遮掩了,因此杀人者死的规则在个案中的实现就成为理所当然。王斌余案件虽然并非第一次,但显然是较为深刻的一次,它使杀人犯以一种活生生的原生态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

5、公众对他的杀人状态、杀人的前因后果以及他的真实想法有了真切的了解,并且产生了理解的同情。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定刑从最高刑死刑到最低刑3年有期徒刑,这之间存在较大的司法裁量空间。就此而言,我国刑法并未简单确认“杀人者死”的规则。更重要的是死刑并非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一种对死刑的依赖乃至迷信的心理O王斌余杀人案是一个社会的悲剧,王斌余俺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不在于他杀了四个人是杀人案件,实际上比这更严重的杀人案件每天都在发生,他实际上触及了这个社会最敏感也最脆弱的神经一一像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王斌余

6、案件的起因是讨薪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不能保障他们尤其是农民工这种弱势群体的血汗钱,因此他们讨薪需要用跳楼绑架等非正常手段,王斌余以杀人的方式发泄了他讨薪不得的愤怒,表达了他对社会与法律的不满,从而把问题的严重性推到了一个极端,他的刀不仅砍向那四个人也砍向我们社会不健全的保障体系,那四个死者是王斌余案件的受害者,难道王斌余就不是我们社会不健全的保障体系的受害者吗?不能从法律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王斌余的悲剧还会重演。死刑对此是无能为力的他只能了却王斌余对死者欠下的血债,却不能偿还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王斌余所欠下的道义之债。(二)人道

7、主义与死刑废止死刑剥夺了人的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及其他权利的永劫不复的剥夺。尊重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是人道理念的基本要求。即使一个人实施了最为残暴的犯罪,基本人权也不可被剥夺。人权既适用于我们中最好的人也适用于我们中最坏的人,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保护所有人的原因所在。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生命又是人的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人的所有价值的载体,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根本。无论如何,由于生命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当然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如果人的生命权可以被剥夺,那么就不存在任何不可被剥夺之人权,包括人之为人

8、的人格自尊权。说死刑可以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不是自欺即为欺人;说死刑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则又与刑罚人道主义的本来宗旨相去甚远。(三)刑罚效益与死刑废止刑罚效益,就是把刑罚的成本投入与刑罚的社会效果两者放在一个天平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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