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域名法律保护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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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络域名法律保护之完善摘要本文从网络域名的性质分析入手,简要阐述了因网络域名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冲突,从法律保护的完善方面分析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环境,简析域名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加强网络域名保护的建议。关键词网络域名商标权域名注册域名法律保护环境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识码:A一、网络域名的概念我们常说的Internet中的地址包括两大类:一为IP地址系统;一为域名(Domainname)地址系统。二者为对应关系。域名有着特殊的命名规则。任何一个域名都包含了三个不同的层次,即三级域名。一级域

2、名又称顶级域名。往往是国际和地区的代码,用于表明域名注册国,例如,中国用cn表示,英国用uk表示。二级域名,又称行业域名,通常表示主机所属的网络性质;是表明拥有该域名的企业的行业性质的后缀。女口:com代表商业机构;.edu代表教育机构;gov代表政府部门等等。三级域名,又称核心域名,是各组织、各个人在互联网上身份的真正代表,这个部分由注册人自由选择、创造出来的,所选用的词可以是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的结合,所选之词可以、也可不必具有特定的含义。注册人的创造性就表现在三级域名的选用、创造上。二、网络域名的性质随着网络在经济、贸

3、易中的发展,域名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名称,它还代表着使用该域名的组织的信誉、形象、以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也就是说这一名称起到了标识性作用,具有了商业价值。就域名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有较多不同的观点,但主流观点大致为以下两种:(一)域名属于商标类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与商标的联系是最密切的,都起标识性作用,都有排他性,都具广告宣传的功能。当然,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商标所具有的排他性是有限的,相同的商标可以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全球唯一的,在相同的顶级国家域名和二级域名下,不允许有完全相同

4、的三级域名,这种独占性是绝对的;第二,商标具有地域性,除国际驰名商标外,商标专有权仅在核准的国家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域名则是全球性的,不受地域国界的限制。(二)域名属于名称权客体。名称权是一种法人的人格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名称是法人的标识,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符号,而域名通常既是法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又是法人在因特网上的名称,因此两者的作用是一致的。当然,域名没有名称那么强的身份指示性和附属性。三、现阶段网络域名引起法律冲突的两大类型(一)恶意抢注行为导致的权利冲突。由于对企业用户而言,

5、域名是企业向网上各个用户展示自己的标志,域名采用与企业名称或产品、服务有关的名字甚至直接采用商标命名的话,便于识记,用于宣传。如果某企业的名称或者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话,该企业只能用别的与自己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无法联系的名字命名域名,因此,一般的网络用户就可能访问不到该企业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对该企业十分不利。例如一家香港公司在美国NSI将"长虹”、"五粮液”、“红塔山”、"中华”、"青岛啤》“海尔”等一大批知名商标在“.COM”之下注册为域名,并一再向被抢注的企业发出信息,表示愿意以不菲的价格将这些域名卖给他们

6、。(二)不同商标所有者与域名所有者的权利冲突。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都希望以这一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冲突。而我国现阶段的域名的法律保护不尽如人意,行业规定不健全且有不合理的地方,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调整却刚刚起步。四、我国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环境1997年4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是中国In

7、ternet域名体系的一个基本文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滋细则》是根据该办法制定的一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适用依据。例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

8、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该规定的明显缺陷在于争议人的权利永远优于在先注册人的权利。争议人可以凭借其权利,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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