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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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向法院要求为其主持公道、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目前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串通好进行虚假诉讼,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侵犯他人的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诉讼意义变质。这种现象叩问着被动司法的功效,撼动了司法体制的基石,对当今的司法制度提岀了强有力的挑战,撕毁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因此,必须对这种现象予以规范、矫止,将其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让其回归止常的轨道。为此,本文拟探讨防止虚假诉讼产生的路径,提出解决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为扼制和打击虚假诉讼尽快立法抛砖引玉。一、虚假诉讼现

2、象之透析本文所称虚假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串通,伪造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按正常案件对其诉讼进行审理。当前主耍有三类案件易发生虚假诉讼:一种是民间借贷案,二是离婚案件,三是国有企业改制案件。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戏耍法院和玩弄法律,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一现象在民出台了《浙江省高级对扼制虚假诉讼这-在全国范围内尚不具如何扼制这种现象亟营企业发达的浙江尤其突出,为此浙江高院第一个对虚假诉讼说不,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屮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T意见》,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

3、用。但毕竟这个规定仅是浙江高院作出的,备法律效力,况且,其处理虚假诉讼也仅是一时的权宜Z计,因此,待通过和应的立法了以解决。二、扼制虚假诉讼之路径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几乎空白,且特别是按现行司法被动、中立的诉讼体制对虚假诉讼难以识别,也无法应对,因此必须加强防止虚假诉讼路径的立法。1、建立人民调解前置规定制度。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级基层前沿组织,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吋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制度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人民调解扎根基层在调处民事纠纷屮发挥着愈來愈重要

4、的作用。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以后,人民法院经受着“诉讼爆炸”的考验,案多人少是各地法院面临的现象,人民法官对蜂涌而來的案件疲于应付,根本无暇去审视诉讼的真假。现今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的三调联动模式也为各地所采用,因此,在一些频发虚假诉讼领域的案件可设定人民调解前置制度,即在向人民法院提诉讼Z前,应先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一是缓解了人民法院诉讼的压力,分流的一部分案件叮由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完毕。二是容易克服虚假诉讼案件的产生,人民调解组织扎

5、根在基层,对当事人知根知底,当事人不容易说谎,即使假的也容易揭穿。三是人民调解组织有能力化解矛盾,人民调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在古代一些纠纷都是靠一些基层组织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予以调解。四是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完善了诉调对接。非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使大量的孑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使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在解决纠纷中更好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1],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2、建立能动化的诉讼模式。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引进了西方的诉讼模式,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

6、渡,实行一步到庭,强调程序正义,强化当事人举证,坚守司法被动独立,始终以屮立来确保司法公正,在法官职业建设小也要求法官严守屮立、居中裁判为已任。这样的改革机制,对确保司法公止、提高司法效率固然起了重耍作用,但这种坐堂办案、就案办案的作法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使第三人、集体及国家利益被造假者蚕食、侵犯。因此,在被动司法、固守小立的模式基础上,应当适时引入能动司法模式,即办案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经对方确认无异议,但认为有疑问而仍可启动法律调查程序,使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清,从而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处置的一种制度。设

7、立这种模式的理由:一是法官能由被动转为主动,主动查清案件事实,不被虚假诉讼者玩弄手掌之间;二是中国国情决定,我国移植了西方的诉讼模式,主张司法现代化,一昧强调程序正义,但屮的百姓仍然是讲结果正义,处理结果不符合结果公正,不要说老百姓不答应,就是有学问的教授也难以接受。现在涉诉信访案件增多,已成为围绕罚法实践的一道难题。为什么会这样,信访者无非是认为法院处理不公,而法院认为是严格按法定程序,严格按法律事实处理,老百姓认为客观事实明摆着,不能因为举不岀证据就按法律事实处理,rti此产生了对抗,使得法院办案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的统一。3、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种方式,但这二种方式均不能使第三人加入到虚假诉讼中去,无独立请求是法院通知参加而启动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认为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和其有关联,而虚假诉讼标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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