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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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永定)土楼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福建(永定)土楼是永定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反映了特定时代永定的独特人文景观,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为了加强对土楼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木县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中报点的土楼保护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的福建(永定)土楼,是指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振福楼、衍香楼等五个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包括土楼附属建筑物及楼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器械、家具、衣物、字画、壁画、雕塑、楹联、书籍

2、、照片、图纸等相关物件,以下统称为土楼)。第三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土楼,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楼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四条土楼的保护必须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土楼的修复、迁移方案需经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福建(永定)土楼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福建(永定)土楼中报世界文化遗产事宜和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期间会同县文化体育局研究、审议、组织土楼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土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重大整治维修项目,所需经

3、费由县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拨给。鼓励多渠道筹措土楼保护基金,以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土楼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文化体育局是土楼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楼保护的H常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旅游、侨务、民政、公安、林业、交通等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楼相关保护管理。土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楼文物保护工作。第七条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土楼,应积极向上级申请保护立项,争取国家、省、市在保护经费与维修技术上的支持。第八条县直各有关部门有责任积极协助福建(永

4、定)土楼中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制订土楼总体保护规划,并根据总体保护规划,对影响土楼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整治。第十条县文化(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土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称核心区与缓冲区),由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级保护。在土楼保护范围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所有项目,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在土楼建设控制地带内进

5、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土楼周围的环境风貌,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土楼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在土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其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土楼风貌相协调。在土楼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滥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电力、通迅、有线电视、水利、种植、养殖等建设设施和在申报区内从事其他牛产牛活活动,不得危及土楼安全和影响土楼环境风貌。第十二条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必须会同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把土楼的保护作为前提,纳入规划。第十三条县文化(文物

6、)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土楼进行不定期的普查登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并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土楼保护管理机构和土楼保护责任制,经常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土楼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土楼使用人或管理使用单位为土楼安全责任人,负责土楼的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抢险等工作。土楼的修缮、保养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进行;土楼使用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如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维修方案需报相应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土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土楼

7、出现险情时,应当及时抢险,并向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土楼使用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土楼,发现险情不及时抢险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责任由土楼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利用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场所或向游人收费营利。第十七条利用土楼拍摄电视、电影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核批准。举办活动期间,必须爱护各项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及土楼安全及生态环境。第十八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土楼安全的活动:(-)在土楼

8、主体架设电力、通讯设施;(二)刻划、涂污、拆毁土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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