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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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1燃料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廉洁从业,根据中央纪委、国资委纪委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企业监察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燃料监管工作的范围包括燃料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燃料计划、采购、调运、计量、采制化、统计、储存、耗用、结算、核算等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三条燃料监管工作应坚持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监督责任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履行燃料监管职责,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制止权和处分权。第二章燃料监督管理规范第五条在燃料计划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集

2、团公司相关规定,本单位燃煤(燃油)计划未经上报批准,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注意防范企业风险,合同文本标准规范,合同内容、签约主体、合同形式必须合法,条款必须完备,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附加条件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资质不全或无资质的单位签订燃料采购合同和燃料运输合同;(二)供煤单位的选择、供煤量的确定、燃料价格的确定、合同的签订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不按程序办理,违规操作;(三)个人单独与供煤方进行燃料采购谈判并签订合同,没有相

3、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参与;(四)随意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与主合同不符。第七条在燃煤的调运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进厂。第八条在燃油管理工作中,燃油数量、质量验收的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燃油进厂;(二)发生质量和数量问题后,未经协商解决擅自决定燃油入库。第九条在入厂煤数量验收工作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制度,应采用自动化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标规定;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

4、0%;计量数据(除下水煤电厂外)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数量验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验收场所;(二)数量验收人员私白委托他人代班;(三)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计量数据;(四)人为干预和更改计量数据。第十条在入厂煤质量验收工作中,要求:(一)应采用安装机械采样装置,制样室、化验室、存样室及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二)入厂煤检质率必须达到100%;(三)采样标准、子样重量、采样程序、采样点的选择、采样过程监督等必须符合国标规定,任

5、何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四)制样人数、制样方法、化验方法等必须符合国标要求;(五)严禁无资质人员上岗,采制样人员和化验人员必须分属不同的部门或班组管理,采制样人员排班必须不定期调换;(六)必须严格执行编码制度,采样、制样、化验过程需由专人编码,编码人员应为非采制化人员,如果实行多级编码,应由不同人员进行编码,不得人为干预和篡改化验结果;(七)采制化过程应采取专人监督、电子监控等必要的监督手段。第■•一条在燃料结算和费用管理工作中,财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结算流程进行结算,采购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

6、)、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必须完备,燃料估收、冲估必须符合成本核算管理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分(子)公司审批,擅自支付预付款;(二)违反规定将不属于燃料成本构成的其他费用列入燃料成本;(三)违反规定转移燃料成本;(四)未经集体研究,未经分(了)公司审批,擅自减免索赔金额;(五)索赔费用未冲减当年燃料成本,挪作他用;(六)违反规定进行厂前加价;(七)厂内费用(如卸车费、二次倒运费、机车租赁费、专用线维护费等)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八)违反规定采用燃料暂估手段人为调节库存和利润。第

7、十二条在燃料的接卸、储存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自行减免必要的工作流程;(二)未按规定进行燃料清查盘点,随意减少盘点次数;(三)人为更改盘点计算结果;(四)编报虚假的盘盈、盘亏数据;(五)发生盘盈、盘亏隐瞒不报,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三条在燃料耗用管理工作中,入炉煤计量、化验制度,皮带秤、入炉煤取样装置、分炉计量设备等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燃料入炉消耗量报表数据与实际计量误差调整超出规定范围;(二)供电和供热煤耗的计算和统计上报未以正平衡

8、计算、反平衡校核为准;(三)非生产耗用燃料情况未列入燃料统计报表;(四)将生产用燃料挪做非生产之用;(五)编报虚假热值等数据;(六)未按规定进行水分差调整。第十四条在燃料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中,要求:(一)统计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虚报、迟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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