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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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细则摘要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2000年9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2、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压滤机滤布厂家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震、雷击、暴风、

3、暴雨、洪水、火山爆发、■■■ASSI■■三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四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单明

4、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五)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六)精神损害。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

5、增收保险费。第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

6、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第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

7、,除尘滤布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十五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第十七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

8、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取消本保险。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条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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