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风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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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抽逃注册资本;(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

2、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风险评价;(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

3、计划;(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4、(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

5、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

6、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

7、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四)有洗钱行为的;(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

8、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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