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之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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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查账之诉问题研究【摘要】查阅账簿是未参与公司管理的屮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一种方式,近年来,查账之诉是我国法院受理的最活跃的公司诉讼类型之一,山于2013年《公司法》33条对查账的规定过于单薄,实践中,法官对查账主体、行使方式、查阅范围、查账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等内容理解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文章结合《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解释四),对查账之诉屮的模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及《解释四》中关于查阅账簿之诉的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有所裨4厶益O【关键词】查账主体;查账权;诉讼问题

2、股东向公司出资,最大的目的就是分红,在我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2013年《公司法》33条笫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为FI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解释四》对此作出了补充解释,但并不意味着解决了实践中的所有争议,

3、对该问题的讨论又将进入人们的视野。、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公司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可以起诉的股东的条件,《解释四》第10条第2款: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冇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屮已经不具冇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本条规定了股东具有证明其股东身份的举证责任,股东起诉时应当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提交其他书面文件且经公司予以认可,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但是现实中存在隐名股东、瑕疵股东,这类

4、股东是否是公司法33条中规定的股东?对于隐名、显名股东,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一是实质说;二是形式说。实质说认为,应当将实际出资人或者股权认购人视为股东,无论名义上的股东是谁,这样可以做到名实相符。形式说认为,法律应为将名义上的股东视为股东,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其实还是一个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没有账簿查阅权。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冇实际出资的

5、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隐去身份必然有其理由,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间的协议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公司并不具有约朿力。因此,隐名股东只是实际出资人,而不是公司的股东,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隐名股东对于其他股东來说只是陌生人,若骤然肯定隐名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而显明股东是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认可,并将其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人,隐名股东若认为英权益受损,完全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显名股东代为行使查账权。对于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

6、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但并不能否认瑕疵股东的股东身份,瑕疵股东仍是股东,至于瑕疵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解释三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不在查账权讨论范I韦I内,因此可以认定瑕疵股东具冇诉讼资格。前股东能否查账?学界中,有学者认为股东拥有查账权的基木条件是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资格,查账权也随Z丧失,对丧失股东身份后要求查账的不予支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以有例外,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前股东有证据证明由于其他股东操纵公司财务活动而使股权转让价

7、格过低,则也可以查阅担任股东期间的账簿。蒋大兴在《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中运用层级递进理论结构,认为侵犯了木质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前股东可行使知情权。《解释四》第10条第2款确立了当时持股原则和连续持股原则,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不具有查账权。笔者认为,丧失股东身份后,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至于账簿证据问题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丧失身份的股东己经不再是股东,若赋予其查账权,会对公司不利,为平衡二者权益,可以以查账之诉

8、外的方式救济。二、股东账簿查阅权诉讼请求范I韦I过窄(一)查阅范围应扩大到会计凭证账簿范围问题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账簿和会计凭证概念不同,法律只规定查账簿,不应挑战权威,而且会计凭证也有造假的可能性,不同意见学者认为应该将会计账簿做扩人解释,会计凭证比账簿更有说服力。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账簿范围应该扩大到会计凭证如发栗、送货单、业务合同、出口凭证等。笔者对北大法宝案例库中的判决做了统计,大部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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