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辩解商量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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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罪辩护白利勇【摘要】无罪辩护是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控诉进行辩驳,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以获得被告人无罪判决的行为。在我国Z所以存在无罪辩护,当然有其理论和实践原因。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屮最难的辩护形式,要成为一名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就必须具备敢辩和善辩的条件。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辩护人就必须掌握基木的辩护角度,辩护角度主要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一、我国无罪辩护的牛存根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刑法上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己经成为一种共识,任何人在接受审判Z前都不得被视为罪犯,更不能被处以刑罚。在这一原则Z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基本上是不被剥夺的,即使部分权

2、利无法行使,法律也从另一个角度赋予了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这样对被告人罪行的辩护就棊本不存在障碍了,无罪辩护也就获得了生存土壤。然而,在这Z前无罪推定原则的阵地是被有罪推定占据着的,诉讼程序成为了出罪过程,被告人在开始便已经成为了罪犯,罪犯的诉讼权利基本上被全部剥夺,辩护失去了生存的十壤,无罪辩护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只有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才存在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而R无罪推定是无罪辩护的首要生存根源。值得庆幸的是,修订后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理论上有新的突破,对无罪推定原则从立法上进行了肯定。《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

3、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一改过去“有罪推定”倾向,吸收“无罪推定”的理论精华,体现了人权保障观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与世界的接轨。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这一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刑诉法》的其他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如把“罪犯”或“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白移送审查起诉ZH起、H诉案件H立案ZH起称被告人,等等。由于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和具体规定更加明确,只要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律师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过去,有证据认定即可判罪,而今是虽然有证据,但不足的,不能因此认定有罪,即可进行无罪辩护。(二)诉讼模式的变革诉讼模式的改革也

4、为无罪辩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今世界上存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占不同的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庭审小的主导作用,法官推进诉讼进程,依职权可以调查取证;当事人主义模式,顾名思义很注重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无权主动调查取证,当事人双方通过控辩来推进诉讼进程,实行交叉询问制度。虽然,这两大诉讼模式存在很大差别,但在两大法系融合已经过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也开始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我国的诉讼模式在改革Z前基本类似于职权主义模式,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方成为了控方和审判方的共同追诉对象,这样模

5、式下的辩护只能是一•种形式,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不仅不可能,反而会被认为是罪犯的帮凶。我国庭审制度改革后,形成了以职权主义模式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合理因素,强化辩论性和对抗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控辩双方地位基本趋于平等;律师在庭上有比较充分的质证权、辩论权;还有旁听群众的监督,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未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一般不能作为定罪根据,等等。这样辩护人就可以在诉讼屮通过这种相对平等的控辩对抗,向中立的法官呈现控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不可采信性,进而达到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的H的。(三)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吋间的捉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吋间,特别是在

6、庭审以前的侦查阶段利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看似和庭审中的无罪辩护关系不大。实则不然,律师介入诉讼的吋I'可从客观上间接的制约了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及成功率,因为律师介入越早,接触诉讼各方的机会越多,对案情的了解越多,这样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把握越人,辩护人也越愿意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缺少了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介入,获得的案件事实就少,便从客观上决定了无罪辩护只能是空谈。而且,律师应该是刑甫辩护的主耍力量,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吋间就显得更加至关重要了。我国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I'可人人提前,即《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7、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釆取强制措施ZFI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Z日起,犯罪嫌疑人冇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冇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样的修改就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和律师辩护的时间都大大加长了,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时间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全过程的时间的总和,这样就给律师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过去律师只能在开庭审理前三五天介入,就算在这三五天时间内全力以赴,可是能进行阅卷、接见被告人和进行

8、必要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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