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日語法律名詞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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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日語法律名詞的研究【摘要】日語法律名詞的研究是日語法律語言學研究的重要內容,必須重視同形詞的考證研究和中日法律史上重要的文獻研究。弄清楚漢語和日語中法律同形詞的歷史淵源,糾正一些錯誤的認識,正確認識中日文化的相互影響【關鍵詞】法律名詞同形詞日語法律名詞是日語法律語言中構成法律語體風格,極富法律個性特征的部分,也是人們認識日語法律語言較易把握的標志之一,主要由三個類別組成第一類為日本法律特有的詞語,如:□聞、供述、□證、誘拐罪、共同正犯、放火罪、罰金等。日語和漢語一樣,隻有當一般社會日常用語中沒有表述相應概念的詞語時,立法才采用特有法律術第二類為通用詞語

2、,日本近年來倡導法庭用語通俗化,許多日常用語都岀現在法律中,並且意義不改變。如:證明、生命、常識、□現第三類為兼詞,指法律詞語與日常用語兩種性質兼具的詞語,是日語法律詞匯的基本構成部分,一般情況下這種詞在法律中的意義和日常用語中的意義是有區別的。如:裁判、論爭、推定、第三者日語法律名詞中有一些詞和漢語完全一致。如:法律-法律,有罪□有罪,量刑□量刑等。這些詞匯中哪些是日語直接吸收漢語的?哪些是日本人利用漢字創造出來回流到漢語的?又是如何回流到漢語的?這些基本的問題,一直很少有人研究。近年來,漢學界有個別學者涉足這一領域,但是尚未形成系統,也造成一些誤解。

3、如把法律、法學、法庭等本屬於漢語的詞,誤以為是來源於日語的外來詞對日本法律詞匯進行系統考證研究語詞考證研究,是語源學的基本方法,通過對語詞產生的條件、背景、發展過程進行史料性分析,尋找文本根據,辨別真相。對於目前日語和漢語法律存在相同的詞匯,更有必要弄清楚其語源發展脈絡,弄清楚其在學科中存在的價值如“法律”一詞在高名凱的《現代漢語外來詞研究》和周振鶴的《方言與中國文化》中都認為是來自日語的回歸借詞,但實際上,法律一詞原指刑法、法令,《莊子•徐無鬼》中有“法律之士廣治”。《晉書•賈充傳》「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寬禁簡,足以克當先旨。”《管子•七臣七主》的

4、“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呂氏春秋•離謂》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梁啟超也認為法律—詞在當時的中國社會屬於一個比較新的漢字詞匯,但說詞的語源不在日本。《漢語大詞裡》明確指出“法律”是指由國傢立法機關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國傢政權保證執行,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國傢政權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法規、條例和規定。《辭海》指出:最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是指憲法性法律與普通法律在此,我們可以探討這裡的法律是否包含瞭如今“法律”二字的含義,因為追溯到比這更早的15至17世紀,我們也同樣發現瞭很多例如今意義上“法"

5、律”二字的連接使用早在明代初期,便有學士名桑瑜者,在撰寫《常熟縣志》之時曾提到:徐勤,字公立,任順德縣丞,明於法律,優於治政……容慶,字德善,任魚基縣丞,精於法律,尤善吟詠而另一位明代學士,名汪佃者,在撰寫《建寧府志》時曾有書:宋張叔椿舊志,自五代亂,離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賈多避亂在此雲雲,驗今俗,果然傢有詩書,戶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於文……興學校,修孔子廟,公暇則召屬吏訓以詩書法律,歲旱墾祈不難看岀,此二處的“法律”,已經與今天“法律'一詞所指的意思大體相同1670年,康熙頒佈瞭重要的“聖諭十六條”。在此計諭中,我們可以發現令人同樣感興趣的今天意義上的

6、“法律”兩字連體一詞使用。"聖諭十六條”提到「講法律做愚頑。”如果將其放入“聖諭十六條”的全文語境中,我們可以發覺“法律”一詞肯定不是“法”字和“律字的簡單連接使用:敦孝弟發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借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民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誠匿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在此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律”一詞和“孝弟”「宗族”、“鄉黨”、“農桑”、"節儉”、“異端”、“禮讓”、“本業”、“子弟”、“誣告”、“匿逃”、

7、“錢糧”、’‘保甲”、“仇忿”等詞,是相互對應使用的「法律”兩字連體一詞,具有自己的獨立涵義,而且,其和今天意義的使用頗為類似1724年,為瞭推行“聖諭十六條:雍正發佈《聖諭廣訓》,其中提到:法律者,帝王不得已而用之也,法有深意,律本人情……平居將頒行法律,條分縷析,講明意義,見法知懼……蓋法律千條萬緒,不過準情度理在這裡,同樣寫出瞭和“聖諭十六條”語詞用法十分接近的“法律”連體一詞。日本最早出現“法律”一詞於《哲學傢》(1881年),可見“法律”這一漢字詞匯也是近代以後才出現在日本社會的因此,不能認為“法律”是日本人創造的借詞重視歷史文獻研究法律專有詞

8、匯的語源相當復雜,個體的詞匯猶如個體的人,均有自己成長的獨立歷程,同時又必須置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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