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委会决定书的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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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委会决定书的公开化检委会决定书是针对检察委员会就重人案件、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后作出的决定而制作的书面化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称“《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据此,检委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在检察工作实践小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委会决定书的现状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独创的制度,是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以民主集小制为原则,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检委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的制度。其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集思广益,公正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正确处理重大事务问题,防止个别擅断,切

2、实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简称“《组织法》”)第三条设立的专门机构。作为检察院的神经中枢,其作出的检察委员会决议在检察院内部具有最高效力,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检委会决议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执行性,其检察长、检察院各部门都必须贯彻执行。同吋,检察委员会决议作为检察权运行的结果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比如正在试点运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权力制约下的产物。近年来,为了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检察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卜彳亍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在开展“阳光检务”活动。在各检察院的网站上都有“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以及其他一些所谓

3、的“阳光信息”。但是,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没冇任何关于检委会决定书公开化的规定。司法实践屮,检委会工作则以英保密性著称。一宜以来,作为检察院神经中枢的检委会不仅具有权威性,更具有神秘性。通常检委会工作处于保密状态,检委会决议也鲜为人知。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决定书不对外公开成为检委会保密工作的内容Z-O可以说,在开展“阳光检务”的同时,检委会决定书始终处于保密的暗箱之中,难见“阳光”。另外,司法实践小的大部分检委会决定书往往都是检委会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后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作出起诉决定;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作出抗

4、诉决定,等等,其释法说理部分大都被省略。这样的决定书仅就起诉与否、抗诉与否等问题简单地给岀结论,缺乏应有的法理和法律论证,不仅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权利,而且有损法律威信,严重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甚至容易产生新的上访问题,额外增加作出检委会决定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量,最终适得其反。二、检委会决定书公开的理由《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

5、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屮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木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检委会的职责主要分为两犬类:一类是法律性职责,如讨论决定重人、疑难、复朵案件的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问题;一类是事务性职责,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性事项及其他非法律性质的问题作出检委会决定。对于因

6、第一类问题而形成的检委会决定书,笔者认为“应当公开”,理由如下:(-)检察权公正行使的必然要求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则是法律正义的两个方面。对正义的追求意味着耍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英国的古老箴言:“正义不仅耍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正义”即是指实体正义,“看得见的方式”则是指程序。也就是说,实体止义的实现是以止当的程序为保障的,程序止义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基石。检察权作为司法权之一,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权力,是处理社会矛盾之法律平衡。约翰•罗尔斯曾说,正义之于制度犹如真理之于理想,而每一个制度的建设都有其正当性的理由。我国检委会制度的存在就是以

7、集体智慧、民主集中为基础,以最犬限度地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为n的,并以具有正当合理性的程序设计保障着司法正义和实体止义的实现。归根到底,检委会就是社会孑盾的化解机制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常检委会在讨论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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