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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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荣院管理办法(全文)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光荣院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

2、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

3、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

4、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三章供养服务    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

5、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集中

6、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

7、和社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籍    第十七条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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