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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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敏•2013-02-0118:09:17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两种截然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对作品属性理解的巨大差异,使作者权体系国家首先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体现,而财产权体系国家则将作品首先视为一种财产。我国著作权法通说将作者的权利分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但是在互联网环境和知识经济社会环境下,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分却显得捉襟见肘,将著作人格权与著作权分割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卡多佐认为某些法律概念现有之形式完全归功于历史,否则便无法理解。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属性不是概念的逻辑推理的结果,也不是作者权体系

2、宣称的自然秩序或哲学立场决定的,而是历史进程决定的。本文旨在从历史的视角探寻作品的本质属性。一、出版商的利益是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著作权法共同的历史基础直到19世纪50年代前后,现代知识产权法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此之前存在着许多竞争性的保护方法,因此该法律有许多潜在的方向可供选择。谷登堡的卬刷术发明Z斤,欧洲出版业开始发展起來,当时卬刷成本昂贵,卬刷商通过出售图书收回支岀的费用是一个充满偶然性的漫长过程,印刷商为防止其他重印同类书籍的印刷商的竞争,要求对他们的投资加以保扒这就是他们获得卬刷特权。当时英国通过给予卬刷工会的成员和其他商人出版书籍的特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法国在十八

3、世纪初仍然是利用特权制度保护印刷商的利益。印刷术催生了出版产业的发展,对作品的最初保护方式都是源于出版商对其商业利益的追求。也就是说,作品已经实际地在出版业中成为产业要素,必须在这些要素上界定产权。因此,著作权发端Z初并不是以现在著作权上的作者为保护忖标,而是以出版商的利益为核心的。在特许权利走向尽头时,出版商开始将自己的利益隐藏在作者利益背后。在英国,出版商不再声称自己利润受损,而是将作者与读者的利益推向前台。从1706年开始,出版商们就向议会提出请愿书,声称若不能保障其获得一种易于实施的财产权的话,作者就不会再撰写新作品。经过三年的密集立法游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终于诞生,这就

4、是《安妮法》。而在法国,承认作者权利的过程是源于十八世纪初出现的不享有特权或者很少特权的各省书商联合向享有特权的巴黎的卬刷商和书商在国王参政院捉起了诉讼,巴黎的帖商们在诉讼中辩解他们的权利不仅是以皇家特权为基础,而且以得到作者的原稿为依据,他们坚持认为作品属于作者,作者则将这种作品的所有权及其所有属性全部转让给书商。作者与作品的连接是出于作者而产生了作品,但是作者与作品上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连接却是出版产业需要寻求一个确保出版产业的利益得到长久的、稳定的保护而产生的。法国著作权法的历史基础,与英国著作权法明显相似。正如英国那样,著作权在法国也是随着王室垄断与国家文字审查制度的瓦解而出

5、现的。作者的利益被反映到著作权法上时,为了能够减少交易成木,作者成为著作权的一般归属。二、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寻求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基础作者被出版商推到著作权的前台,基于文化传统的差别,著作权的保护出现了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两种不同的模式。普通法国家的著作权是用“版权”(copyright)—次来表示的,它涉及到通过复制对作品的利用。在大陆法国家这个问题的个人观念明显占上风,人们创造了作者权一词,它涉及权利的主体,即创作者,并在整体上涉及公认斤者享有的法律特权。这两种不同的模式的差别来源于两个体系寻求的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基础的差别。(-)作者权体系寻求的著作权保护合理性基础18世

6、纪末法国大革命前夕,作者权体系从自然法的财产权利的朴索劳动价值观念转变为“天赋人权”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权利诉求。在哲学领域当时盛行的先验唯心主义“把巨大的强力和力量归于人的智力把人类思想变成'宇宙的唯一支柱'”,代表性的是康徳在1785年发表了“论假冒书籍的非正义性”一文,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禀赋的实现,作者权利是内在的人格权利。还有一个历史事实不容忽视:19卅纪正是法国的浪漫主义文学运动高涨的时期。因此,当时被选择为作者权体系著作权法合理性基础的哲学和美学都强调以人为核心,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露,是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口己具有个性特点的一种思想反映。作者权体

7、系的著作权理论构架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关注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智力劳动或者创造性劳动。智力劳动成了作者权体系著作权与其保护对象的枢纽。这种关注下假定作者是具有某种天生的、口由意志的承受者,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先于社会或者先于法律的,该法律所保护和促进的正是这种意志或者智力劳动。与Z相适应的是作者权体系对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创造性。徳国《著作权法》第2条对著作作了如此规定:“本法所称之著作,仅指人格的、精神的创作。”据此德国在理论及实务上推论出“创作髙度”Z耍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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