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过度包装源起责任主体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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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度包装源起责任主体空缺过度包装越行越月饼过度包装成为中秋挥之不去的阴霾。又岂止一个月饼过度包装,化妆品、菜叶、电子产品等等何曾不存在过度包装?表面上只是企业的一个商业炒作,利用过度包装追求个性、便利性、趣味性和高利润;实质不然,过度包装越行越盛,造成资源环境浪费、致使包装废弃物占生活垃圾三分之一(体积比率),损失产品购买者利益,体现的是社会对企业利用人的虚荣心摄取额外利润的纵容,浪费的是大量资源,损害的是购买者的利益,侵蚀的是节约保护资源环境、维护正义的社会责任。就月饼包装而言,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

2、告》(国家发改委等2005年第33号公告),其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又先后发布了《月饼》(GB19855-2005)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2部强制性国家标准。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包装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也做出了要求。可是,若干年过去了,这些标准、法规并没有发挥出预想的作用,一方面,月饼过度包装仍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仍无人主责,月饼在豪华包装下滋生社会乱象,过度包装依旧越行越盛。过度包装源起责任主体空缺利润、虚荣、腐败,这些社会表象为过度包装起到

3、了助推作用,但过度包装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责任主体空缺。抑制过度包装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主体应是生产者(包括制造、运输、销售、进口者)。检视现有法律法规,忽视了主责制的建立,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循环经济促进法》都体现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原则,规定了生产者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责任,给出了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总体而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条文不够明确、细化、完善,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导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能有效贯彻落实。这种法制环境下,技术标准不可能起到抑制过度包装的作用,相反,不良商家还会合理利用

4、标准的漏洞,为过度包装改头换面。有关月饼的取样检测表明,今年月饼的空隙率与包装层数都满足国标要求,月饼包装似乎豪华而不过度。在责任主体空缺下,购买者不仅要为企业消耗资源买单,还要为政府处理包装废弃物买单。从维护社会公益考虑,政府承担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责任,但政府只能通过公共财政解决费用支出负担,导致“政府承担、社会分摊、生产者逃避责任”怪象。让生产者承担应尽的责任必须让生产者切实成为抑制过度包装和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的责任主体,让生产者履行经济责任、信息责任、行为责任和赔偿责任,重视产品规划、设计、材料采购、制造及分配过程中资源环境的节约保护,自觉开发逆生产工艺技术

5、,回收利用相关废弃物。为此,建议措施如下:国家应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立法,定标准、建立抑制产品过度包装目录。目前看来,因各地情况迥异,制定全国抑制产品过度包装法律困难较大,但这并不代表各地对此无所作为。各地可结合实情,制定实事求是的地方法规、标准和产品目录:在包装空隙率、层数、成本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材质、豪华程度、废弃物比例等要求,定义各具特色的过度包装;制定类似德国绿点标志的产品认证制度,追根溯源;抓住分配(销售)环节,让目录中不符合标准规定包装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分配环节,动用抵押金等经济手段,落实谁销售谁负责包装废弃物回收,甚至将包装与包装物分开销售,由购买者自行

6、挑选包装产品;出台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代理办法。允许生产者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委托社会组织或回收利用企业管理,并细化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实体资格、程序、流程和费用机制,建立政府、消费者、生产者分工协作机制,既体现生产者的责任,又减轻生产者的负担。目前,有二种回收代理办法值得借鉴,一是吸收德国双元回收办法,由生产者联合组织做回收实体,负责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分类、处理和循环利用,生产者作为联合组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消费者配合生产者联合组织承担废弃物收集等政策法规所规定的责任;二是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推行合同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模式,让有实力的转业公司与生产者签订城市固体废弃

7、物管理合同,代表生产者履行责任,并从生产者那里收取服务费用;明确生产者过度包装处罚与赔偿细则,让那些借奢华包装掠取额外利润的生产者承担资源环境节约保护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将过度包装产品拒于消费之外,让生产者不得不统筹考虑包装与资源环境节约保护。谁过度包装谁主责,不仅要为过度包装承担相应的经济、信息、行为和赔偿责任,还要为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承担责任,且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抑制住过度包装。(熊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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