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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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部的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军队、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招聘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指我部所属单位聘用的所有协议制用工。第二条部行政办为临时工管理部门。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数。科室的临时用工名额每年12月底核定一次。由用工单位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经行政办审核,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由教研室、机关办公室提供临时用工计划、岗位、聘用条件、招聘办法;2、应聘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名;3、行政办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

2、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2)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计划生育婚育证明。(3)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可招非本市户籍人员。4、到校门诊部或西京医院体检,体检费自理,体检合格。5、报部机关审批并注册。6、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劳动协议。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26日前上报下年度临时用工计划。临时用工若

3、有变化要及时上报。第五条一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原在我部工作过一年以上,离部不超过一年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人员,可以第六条对从事汽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否则,追究直接用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七条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明确责任,实行一对一的管理,每名临时工应有一名干部做为管理责任人。第八条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校、部、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第三章劳动协议第九

4、条由用工单位起草与应聘人员的劳动用工协议,并与应聘人员签定劳动协议。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和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协议一式二份,用工单位、临时工本人各持一份。第十条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协议期限、劳动时间、工资、劳动保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未签订协议的如发生劳动争议,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协议期满即行解除。如需继续使用,必须续订协议。协议订立后,须经双方签字方可生效。第四章待遇第十二条临时工工资待遇按照月基本工资执行,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生活

5、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水平、责任大小等因素,结合临时工工作表现情况,经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可适当浮动,并要在劳动协议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临时工工资按月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每月28日前上报《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经部行政办盖章后方可领报。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时工休假。临时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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