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探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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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探述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及其特征(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婚内侵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以及伦理道德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婚内侵权现彖的产生、存在以及屡禁不止是冇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基础的,是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婚内侵权损害的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弄和对婚姻、家庭义务的侵害。(二)婚内侵权的主要特征。婚内侵权作为一种侵权,既具有民事侵权的一般性,又具

2、有具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儿方面。一是主体上的特殊性。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内侵权的问题,夫妻Z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共同侵权主体而存在;二是内容上的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此外也包扌舌夫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伦理道徳上的义务;三是侵权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权的一方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的行为;四是时间上的确定性。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婚前及婚后的侵权均不属于婚内侵权;五是形式上的多样性。婚内侵权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完成,作为

3、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如以暴力积极的殴打虑待配偶;不作为是指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夫妻Z间的和互扶助义务。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夫妻对外可以作为一个共同体,相互之间则是两个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婚姻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夫妻Z间具有损害赔偿的可行性。(一)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以上所说的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地位是

4、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独立,不因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导致双方人格的吸收,夫妻彼此是互不隶属的独立主体,双方均享有完全的权利。对于婚内具有平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侵权,如果因为他们存在着合法婚姻关系,而硬性限制只有在提起离婚时受损害的一方才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那岂不是使平等主体的违法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合法化?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的受害者只能选择忍受对方的侵权或者选择离婚获得赔偿请求权,除此别无他途,那么法律岂不是有违其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使夫妻之间强势的一方可以随意的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这显然是有违立法本意的。因此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无疑能为不愿离婚的受害者提供一条法律

5、救济的途径。(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家庭权益的需要。夫妻双方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他们在现实家庭生活屮地位的平等。从我国当前社会家庭婚姻的现状看,有些居于夫妻强势地位的一方,往往无视对方的人格尊严而从事不忠实于对方的行为,对弱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弄等严重侵权或者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仅给配偶人身、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且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來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也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担负着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尽管学术界许多人提出婚姻的存在和维持应该是重质量而不是重稳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当口身的合

6、法权益受到配偶的非法侵害后,往往希望通过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使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结束过错行为。并不是轻易选择离婚,不想导致家庭破裂,子女蒙受心理阴影。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得被侵害的一方只有选择离婚來摆脱侵害,或者说通过离婚确认对方侵权來获得赔偿。(%1)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律及现实基础。损害赔偿制度是重耍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加害人因实施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使Z受损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又

7、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休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婚姻法》归屈于民法范畴,应该适用民法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给他方造成损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和关规定,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尽管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协商创设,但《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可以是法定或约定形式,允许在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存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个人财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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