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执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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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扎实落实各项制度,强化责任,促进工作落实和作风转变,根据省厅、洛阳市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以及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与单位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相结合。第三条制定制度的部门负有监督落实及依据该制度对违反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责任。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执行制度负责部门的负责人、承办人。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制度是我局履行职责的上位制度及我局颁布的涉及权利义务的各项制度。第五条制度执行的

2、责任追究由局监察室负责。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追究责任:(一)不落实、不执行制度,使制度虚置的;(二)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落实和执行制度的;(三)虚以应付,形式化落实和执行制度的;(四)落实和执行制度不力,产生负面结果和影响的;(五)乱解释、乱作为,导致制度落实和执行混乱、不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序。(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受理。1、职工和其他人员举报、投诉的;2、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指示、批示的及局领导交办的;3、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3、的理由。(二)调查。凡受理事项及局监察室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调查的事项,均应开展调查。(三)责任认定及追究建议。监察室根据调查结果,认真进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追究建议,报局班子会研究决定。第八条责任追究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其他行政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落实和执行制度的情节和后果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九条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办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十条凡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人员,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被追究

4、责任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职工,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起20日内,向管理局提出申诉。管理局在收到申诉书起2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第十二条局监察室应带头落实和执行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局监察室不作为的,由局班子会决定,依本办法规定追究监察室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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