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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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制度探析一、显失公平的概念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木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來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木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徳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小,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

2、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岀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曲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Z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卜•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却没冇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

3、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冇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二、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争议案例: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口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木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口,不另行决算

4、。”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屮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i

5、-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貝《承诺书》愿将口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屮,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月.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乂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H,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

6、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冇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Z间茅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屮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从上述案例就可看出,自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显

7、失公平制度以來,部分学者对该制度提出质疑是有理由的。他们认为,显失公平标准非常抽象,不易于审判人员掌握与操作,从而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其至出现了滥用现彖。它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许多人以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借口要求撤销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这种对民法通则屮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其列举的理曲和得出结论却难以令人苟同。任何一个冇秩序的社会,必须保障各种制度的公止才能维持。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是私人的领域,但如果法律赋予不公平的合同以法律强制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

8、值,进而危及社会。所以,法律对于不公平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必要的。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该不该要的间题,而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体系不尽合理。从法国、德国等民法典的体系看,是将其放在合同屮专门予以规定,作为法律救济的理由。但我国民法通则将其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但显失公平只有在合同法中才有意义。另外,如果说不要显失公平制度,其所针对的问题能否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体系,即法典中带有“总则”编的国家中,如日木、德国等,总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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