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稳发展时期的民族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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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稳发展时期的民族法制研究摘要:平稳发展时期,在54宪法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我国的民族法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其中既包括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法律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也包括地方民族法制的确立与完善,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的保障。在民族法的实施方面,设立了各级各类民族工作机构,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落实上述的民族立法。平稳发展时期民族法制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民族政策并将其法制化,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关键词:平稳发展时期;民族法制;54宪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

2、2009)05-0016-08新中国的成立,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开创了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新时代,为各民族的发展繁荣铺平了道路,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已经开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作为我国第一部根本大法的1954年宪法不仅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我国的民族关系翻开了新的一页。以该宪法为开端和指导,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大量出台,这些规范,从体系框架,到语言表述,再到体例、内容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示范性和标志性,成为我国后来民族立法的基础和典范。这一时期一直持续至文革前,我们称之为“平稳发展时期”

3、。对这一时期民族法的立法、民族法制的实施进行经验总结,将会对我国现今的民族法制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一、1954年宪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49年的《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h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这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同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做了必要的修改。宪法序言中规定:“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

4、民族大家庭。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更多的自治权利,国家又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实现自治权利,这就确保少数民族

5、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不信任的心理状态,实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按照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国家的法律、方针和政策在本地方贯彻实施,又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这样就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此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在国家的领导下,各民族相互支援,特别是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支援,也可以调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和全

6、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1954年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下来,必将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使这项制度的优越性越来越显示出来。(二)1954年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54年宪法第54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宪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对自治机关的规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的:第一,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关于组织原则,1954年宪法第67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

7、愿规定。”这一规定,既遵守了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又尊重了少数民族人民自身的意愿,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第68条规定:“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使它们真正能够代表各民族的利益行使自治权。第二,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1954年宪法第69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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