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秘密国际保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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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商业秘密国际保护问题分析(作者:高鹏发表时间:2014年“月)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国应当立足国情,顺应国际社会潮流,从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协调、立法目标、救济制度、国民意识等方面积极完善国内相关保护制度。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国内保护一、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现状与趋势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国民提供有效保护,反对不正竞争。”虽然其规定只要求各成员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义务

2、和应特别禁止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单独提及商业秘密概念,但《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却成为以后几个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性法案。此后,国际商会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也于1974年制定《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都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而真正开启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先河的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的信息”(unclosedinformation),并以巴黎公约1967年的文本为基础,要求成员在依巴黎公约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

3、,保护未披露信息,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实际上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任务。Trips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具有商业价值和一定程度秘密性的信息,只要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因而又统一了商业秘密的际保护范围。在Trips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标准之后,区域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公约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一些传统经济区域组织内部,为了加强商业贸易和技术交流客观上也要求确立商业秘密统一保护体系。美国、加拿

4、大、墨西哥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内容与Trips基本一致。而在南美,安第斯条约第344号法令是工业产权立法,其中第728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条约中以实业信息(industrialinformation)代替了商业秘密的表达方式,但总体来讲,也基本沿用Trips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除了多边性的国际公约,一些双边的国际协议中也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日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欧盟自从1957年《罗马条约》订立以来,也从未停止过对商业秘密问题的关注。

5、《罗马条约》第81条第3款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规定,但当时商业秘密仅仅被间接地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各成员国只是依据欧共体的有关”指示“和相关竞争法规则来保护商业秘密。欧盟对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真正开始于有关专有技术(know-how)的规定,欧盟法律将专有技术看成是一组来源于经验和测试实践的非专利信息,要求必须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以及采用了保密措施,仅允许所有人在不违反竞争法的前提下向他人许可其专有技术。但至1989年,欧盟准许专有技术使用协议可以排除竞争法规则的适用「996年,欧盟又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同样可以排除竞争法规则的适

6、用,至此,商业秘密以专有技术的形式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独立地位得以间接承认。此后,欧盟又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一系列规定,如1996年欧洲议会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的直接保护,其中承认了商业秘密权的存在。1998年,欧盟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指示中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同时,不能损害既存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此也间接地承认了商业秘密权的独立地位。结合世界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进程看,从最原初的罗马私法中有关商业事务秘密的规定,到现代各国商业秘密立法体系的建立,再到当今以Trips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商业秘密保护公约、协议的订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7、呈现出“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的特点。二、商业秘密国际保护面临的问题商业秘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各国经济关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建立其际统一保护体系应是不争的趋势。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各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保护范等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同,都必然会影响到商业秘密的国际统一保护进程。因此,在各国商业秘密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国际保护趋势愈加明显的同时,矛盾和问题同样存在。(-)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协调问题从当前世界商业秘密的立法总体状况来看,各国

8、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理论基础以及保护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立法模式上,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判例法模式保护商业秘密,而大陆法系更多是通过制定法模式。在具体到部门法保护模式上各国又存在明显差异。例如日、韩等国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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