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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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内容及效力学生姓名:杜辛班级:指导老师:摘要: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76条规定:“口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町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木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作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才能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否则,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山此,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便成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惟一法律依据。探讨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及其效力便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结

2、合理论和司法实务,就上述问题谈些浅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木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闌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股权继承;限制性或排除性规定目录摘要:1

3、关键词:1引言3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法理及效力依据3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法理3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般权继承规定的效力依据3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及效力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42.基于对继承人排除的分类53.继承人排除股权继承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54.继承股权分割限制或排除的公司章程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三、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71•股东死亡后形成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的类型72.不同类型下的效力分析83.继承人是

4、否继承股权山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效力8致谢10参考文献:11引言2005年10M27日修订,A2006年1月1口施行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与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作岀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才能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否则,死亡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由此,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便成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惟一法律依据。探讨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内容及其效力便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理论和司法实务,就上

5、述问题谈些浅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法理及效力依据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法理通过授权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是各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通例[1]。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持,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这种信赖关系是公司设立的前提,也是维持公司存在的基础。人合性丧火,公司就可能解散清算。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以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限制性规定的法理根据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持的典型规定。在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或排除的同时,法律也没有忘记对股权继承

6、者继承股权的关注,即在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时,法律一般承认股权继承者有权继承股权。这样就实现了法律既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乂保护继承者的股权继承权的双重目的。由此也决定了各国股权继承制度大致包括股权继承的-•般规定和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性或排除性规定两个方而的内容。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规定的效力依据公司章程可在多大范围内作出限制其至排除股权继承的规定,或者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性或排除性条件有没有边界呢?这个问题乂涉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ZI'可的关系。理解与把握这种关系,乂以公司法的性质界定为前提。•至今对公司法为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仍是公司法理论界争议的核心

7、,[1]但在公司法归属于私法的认识上却是统一的。按照口前理论界推崇的公司合同理论的看法,公司本质上是合同性的或者是契约性的,是许多自愿缔结合约的当事人(股东、债权人、董事、经理、供应商、客户)Z间的协议,是一套合同规则。[2]因此,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体系,它补充着公司合同的种种缺漏,同时也在不断地为公司合同所补充。[3]体现公司合同理论的载体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及其成员有约朿力的关丁•公司组织利行为的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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