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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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差别很大,国内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内容,进行和关的比较与分析,以期对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理论基础思考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责任是为他人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其属自己责任之例外。

2、究竞雇主为何要对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因此,首先从理论上研究雇主责任产生依据,就能在理论上为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确定奠定基础。雇主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现在,无论是人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确立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因此,雇主责任已经成为一项在理论上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关于雇主责任的依据何在说法不一,但综合起來有以下儿种:第一,控制论说。此说认为,雇佣人应当对其所雇佣之人的行为予以控制,I大I其怠于对雇员行为的监督、注意而造成第三

3、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损害的发生源于雇佣行为,如果没有雇佣行为,也就没有损害发生之可能;第二,公共政策说,即因雇员的职务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实际是雇主的一项商业成本,由雇主承担此项损害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因为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者劳务的价格,或者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其损失由社会大众合理分担;第三,利益说。此说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雇主既然从雇员的职务活动屮获得利益,那么由雇主来承担因雇员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是合理的。第四,伦理说。该理论认为,雇主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雇用人以他人为其手足,扩张其活动之范围,其受雇人即为自己之替身,以受雇人之过失,

4、视同雇用人之过失,使之负担损害,亦甚合于伦理上之观念。”西方有责归于上的格言,中国有“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即属此意。此理论还被运用到雇员与独立合同工仃ndependentContractor)的区分±o上述各种学说,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它们都可以作为我们在立法吋参考的指导思想。笔者以为,作为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雇主责任理论基础,述应从以下几方而进行考虑,这样才更能全而、合理、准确地确定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雇主责任存在的前提条件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这与刑事责任的人身性质截然不同。刑事责任的基木原则是罪责自负,不能让没有罪过的人承

5、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不同,由于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财产具有可让渡的特性,因而为民事责任的替代承担提供了前提条件。所以在早期的罗马法中,马厩主人、旅馆、船主对其雇佣的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财产性质使得责任人能够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即雇主能够为雇员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法理基础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无论任何民事主体,既然享有民事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雇佣员工为其服务,因此种服务引发的利益和不利益,雇主都应一并承担,止所谓“利Z所在,损Z所归”。西方民法学者指出:“事情的发生为谁带

6、來了利益,由于谁的指挥,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在徳国民法典起草时,起草者就认为:“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雇佣劳动的人,应对雇用承担风险。”这些理论都休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三)利益衡量与法律逻辑冲突协调的结果是雇主责任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雇主责任并不是法律上逻辑推理的产物,它是社会公共政策考虑的折衷物。按照法律逻辑,受害人应当向侵权行为人即雇员主张责任,但是雇员的财力毕竟冇限,将雇员作为受追诉和承担责任的对彖,会使损害赔偿的效率大打折扣。现代雇主责任的确定主要是基于一种公共政策的考虑,即合理分摊危险的损失。“今日英美学者均承认代负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公共政策,即危险分担Z思想。雇用

7、人得藉着提高商品或劳务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依照该理论,当造成损害的一方是雇员时,应出偿付能力较强的雇主承担责任,就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受害者来说,法人责任比雇员个人责任所捉供的保证大得多。企业是一个'大钱袋'和一个'不具名的、有偿付能力的集体'。”“当组织或国家对某些意外风险通过支付相对固定的保险费的形式,就可以将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这种社会保险的形式,更进一步地保障了受害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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