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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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严肃追究处罚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帝H/SO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一位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全矿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工人都有管理安全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第三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解,责任到人。第四条干部考核与聘任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上至分管矿级领导,下至科队级干部及一般管理人员都必须严

2、格执行“事故与责任,事故与收入,事故与政绩”挂钩的干部管理制度。第五条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发生事故后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追究处理不放过。第六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必须按照行政分工管理范围,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还要追究矿级领导和事故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非责任事故除外。第七条发生轻伤事故处罚如下:1、对受伤者本人处500元罚款,因本人违章造成事故的,伤愈后到安全监察部办“三违”学习班。2、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00-500元罚款。3、对

3、当班跟班副队长、工长、班长处1000元罚款。4、对值班队长处300元罚款。5、对队长、书记、分管副队长、主管安全副队长处500元罚款。6、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加倍处罚。7、扣事故单位考核积分2分,并取消事故单位当月风险抵押金。第八条发生重伤事故处理如下:1、对当班跟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对值班队长处500-1000元罚款;对队长、书记各处1000-2000元罚款;对主管安全副队长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对分管副队长处1000-2000元罚款;对当班工长、班长处1000-2000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处500—1000元的

4、罚款。2、对分管部室正职处200-300元罚款,对分管部室分管副职处300-500元的罚款。3、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从严、从重处罚。4、扣事故单位考核积分10分;取消事故单位当月风险抵押金。第九条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处罚如下: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并调离原单位;对值班队长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行政队长和书记降职使用,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副队长给予记人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对分管副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对当班工长、班长给予开除矿籍或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年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大

5、小处1000-1500元罚款或开除矿籍。2、对分管部室正职处500-1000元罚款,对分管部室分管副职和安全监察部分管副职各处1000-2000元罚款。3、对当班跟班安监员处1000-15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另行处理。4、对矿级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科长的处罚以上级单位的处理为准。5、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属管理人员就地免职,并调离原岗位;对于非管理人员,属农民工的开除矿籍,属劳合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年。6、扣事故单位考核积分30分;取消全矿当月风险抵押金。第十条发生2人次以上(包括2人次)死亡事故处罚如下:1、对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全体免职

6、;对当班工长、班长开除矿籍;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情节和责任大小处2000-3000元罚款或开除矿籍。2、对分管部室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对分管部室分管副职和安全监察部分管副职降级使用,并处1000-2000元罚款。3、对当班跟班安监员处500-1000元罚款,或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另行处理。4、对矿级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科长的处罚以上级单位处理为准。5、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属管理人员就地免职,并调离原岗位;对于非管理人员,属农民工的开除矿籍,属劳合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年。6、扣事故单位考核积分10分;取消全矿当月风险抵押金。

7、第十一条发生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处罚如下:1、对当班跟班副队长、工长、班长各处1000元罚款。2、对值班队长、队长、书记各处500元罚款。3、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处300-500元的罚款。4、扣事故单位考核积分2分;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第十二条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发生特人非伤亡事故参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发生死亡事故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立即进行处理,不得拖延。第十五条上级处罚结果做出后,要与矿上处罚轻重程度对照,择重处罚。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矿安委会。第十七条本制度口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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