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ID:46174282

大小:57.94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1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_第1页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_第2页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_第3页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_第4页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礼法结合综治模自秦汉儒法整合到西汉形成以后又经魏晋至唐最终定型直至清末在基本结构上就没有什么变化以刘彻为起点自西汉至清朝的2000多年间各个朝代不管是圣君贤臣还是昏君庸臣不管是汉民族统治者还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都一无例外地实行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不再改变;魏晋至唐沿着这条道路终于完成了历史性的礼法有机结合礼法结合综治模式臻于定型造就了礼法秩序下的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最高峰造就了大唐文明纵观汉以后各朝代都都继承和坚持了礼法结合的综治模式并根据当时实际部分的调整灵活地加以运用但从来没有超出其范围    (一

2、)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    汉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

3、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初制定《开皇律

4、》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x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比较正确地处理了礼与法的关系唐太宗认为这两者的完美

5、结合可以移风易俗由乱至治他谆谆告诫大臣们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    (四)宋元明清礼法结合的演进    宋朝是在经过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和百年藩镇割据之后建立起来的统一封建政权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朝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种关系的急剧变化;错综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使宋朝成为一个重法制的时代也是传统法律发展的高峰太祖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元蒙入主中原以后落后的游牧民族经济冲击着中原地区的封建经济使得两宋时期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出现了衰退元

6、蒙为统治广大的地区和从多的汉族人民在法制上不得不逐渐抛弃蒙古习惯法和金律积极吸收汉族的法律文化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表现出“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特点尽管元朝刑法在形式、名称上不同于唐宋但其治国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仍是一脉相承的在礼法综治模式的影响下元刑法也依儒家的纲常礼教按五服亲等定刑罚的轻重以及“贼盗”加重处罚的原则早在元初编纂《大德典章》时便收入丧服图元刑法中将五服列于篇首并设专条表明元统治者吸收正统治国思想文化的积极态度而以五服列于篇首也为明清二代提供了先例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在东南沿海和

7、运河沿岸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新经济因素的冲击使明代社会面临着新的转型也使明朝政权面临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朝统治者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明初治国的指导思想是:一是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予高度重视明太祖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阐述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即对于普通民众用礼义教化予以引导对不顺从教化决意进行反抗的“顽民”采取法律手段严加惩处明律与唐律相比明律在罪与罚上的特点是“轻其所轻

8、重其所重”    清朝进一步强化了封建伦理关系清初所定《大清律》中的“威逼人致死”条仅有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指本宗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已嫁的姑姊妹等)以下递减一等的规定而没有有关子孙威逼直系亲属和妻妾威逼夫之直系亲属的规定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这一遗漏对维护伦理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