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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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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加快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立法的模式及必要性根据电了商务立法的特性和中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电了商务立法应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在今后的几年内逐步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法体系的统一,杜绝在电子商务立法屮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取利弃责,条块分割,制造新的权利冲突,但应突出重点,对一些非重点问题可在其他相关部门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进行立法配套,无需在电了商务法中面面俱到,区别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为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大环境下新经济的大
2、潮中取得领先的优势地位,纷纷采取各种强有力的立法措施,努力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以争取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拥有领先的地位。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电了商务立法上儿乎近于同一起跑线上,我国应抓住机遇,尽快完善制定和岀台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赶上时代发展步伐,通过努力争取在带动多元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史能积极推动国际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的制定。⑺(二)电子商务立法原则1、中立原则实现有效电子商务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基本冃标,必须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
3、平竞争的目标,建议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电了商务立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能厚此薄彼,也不能产生任何歧视性。(2)媒介中立。就是允许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3)实施中立。是指在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模式应屮立对待。2、自治原则电子商务中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
4、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规的基本属性。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应以自治、自律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商务保障;3、立法的开放兼容原则这里的开放,是指对各地区、各种网络都应开放;兼容性,这里指各种技术手段、各种传输媒介的相互对接与融合。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舍弃了开放、兼容的特质,网络的资源共享与高效运作等优越性,也就不复存在了。任何封闭的疆界、垄断的措施,都是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的。4、安全原则发展电子商务
5、必须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务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商务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的保护。5、树立五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应具有全球性、超前性、普遍性、统一性和随机性。(三)组织有效的电子商务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的利益面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应用的技术性较强,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专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
6、务的技术性特点进行理性立法。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了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国情立法对电子商务立法既耍注重国情,又耍适应国际环境与世界接轨,不能过于的偏面,走极端。无论是偏向那一方都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应权衡利弊,衡平立法。(五)鼓励性规范立法电子商务立法应以鼓励性规范为主,通过保护某种行为的合法性,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尽量减少限制性规范
7、,对于那些必要的限制,也不宜过于具体,坚持“重视安全”与“促进发展”并举的方针。(六)理清有碍电子商务发展法规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耍理清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现代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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