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税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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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在税法中的运用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2011年8刀31日,著名财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房产加名税”、“月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法热点问题与国内外网友座谈。施教授首次明确提出了房产加名征税不具有合法性,对推动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出台免税政策起到了关键作用,被评为“最受欢迎访谈嘉宾”。施正文简介施正文,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屮国人民大学经济学膊士后,曾在财政部条法司从事财税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在美国佛罗里达人学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税法高级访问和研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2、。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税务研究》、《涉外税务》、《当代财经》、《税务与经济》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80多篇;出版《税法要论》、《税收债法论》、《税收程序法论》、《财税法学》、《会计法与企业会计管理》、《合同法与企业合同实务》、《企业所得税法新IU条文变化与解读》等著作30多部;主持和参与《中国税法通则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加入WT0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20多项。社会兼职和实践活动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

3、问;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人《税收基木法》(专家稿)起草组秘书长;财政部财税法律顾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专家成员;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涉外税务》杂志特约财税观察员;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世界税法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理事。应邀参加国家立法机关和财税主管部门召开的《税收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增值税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等财税立法的专家咨询活动;应邀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稽査局长培训班、中国律师培训中心、广州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北京市国税局、卄肃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福建省地税系统法制干

4、部、广西地税系统稽杳干部、国家电网系统总法律顾问、屮国电子集团法律顾问、东风汽车集团屮层以上干部、铁道部全国铁路系统法律顾问高级研修班等单位和人员讲授金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法、税收筹划、税收稽查等大型税法培训和讲座。兼职若干重人税务案件的律师代理和专家咨询。一、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一)民商法的性质与调整范围民商法属于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债权法亲屈法继承法物权法继承法/(二)税法少民商法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纳税义务只需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件即可成立,并非依

5、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创设。税收权力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权力服从关系;国家是权力意志的主休;纳税义务需经过“杳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才能创设。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和“税收Z债”概念在税法上的导入,对于建立富冇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收法制,推动税法学理论创新,具冇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从根木上理顺征纳关系,在“国库主义”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寻求均衡保护。另一方面,它表明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借用私法上债法的规范结构,为税法上漏洞的补充提供了一条便捷Z路,有助于体系化的说明及掌握理解税法的重要特殊领域,为现代税法规范结构的构建和精密化提供了新思路。但是,确立税收债务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

6、任何限制地直接移用私法上债的制度,否则,不仅将使税法沦为民法的附庸,对国家课税权的行使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町能产生不利影响。这从税法与民法的分合史中己经得到印证。历史上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在当时视税法为“民法附随法”的观点下,对大发国难财而暴富的不法商人,因其行为在民法上为无效行为而不得课税,引起广大纳税人的义愤,并导致财政危机。税法学者Becker、Ball等人力主税法应从民法束缚中解脱出來,并在1919年起草“帝国税法通则”时引入经济观察法(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规避行为之否认,强调税法与民法系不同类型、不同结构、不同的

7、思考模式。第二阶段是税法向民法靠拢。过分坚持税法独立,使税法成为与其他法律隔绝的独立王国,侵扰了其他法律关系所形成的秩序,伤及法治国家要求的法的安定性,使税收法定主义徒具骡壳。所以,口20世纪50年代起,税法又向民法靠拢并走向另一极端,税法独有的实质课税原则遭到根木质疑,学者们要求税法上所使用的概念,除非税法另有明文,不得为私法不同的解释,以维持法律秩序之统一性。笫三阶段是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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