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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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之反思《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别序--般之序,载于著作之首。然因拙著于出版之际,诸事汇聚,忙不暇接,未及写序。[1]为补其遗缺,乃另著文以言未尽之意,是为别序。德国著名社会学者滕尼斯教授,将人类社会Z结合关系,分为“共同社会”与“利益社会”。日本身份法Z父中川善Z助教授,则将人类社会Z结合关系,分为“本质的结合关系”与“目的的结合关系”。[2]台湾地区学者戴氏《亲屈法》将亲屈Z共同生活分为保族牛活与经济生活。[3]无论是“共同社会”,还是“本质的结合关

2、系”或“保族生活”,都是指身份社会或身份关系的结合,它是与“利益社会”、“目的的结合关系”或“经济生活”等财产关系相对应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木质的社会结合关系。而“利益社会”、“目的的结合关系”或“经济生活”关系,则是一种利益结合关系或财产关系。目前,对于上述两种不同之社会结合关系,一般川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加以区别表述。民法学上关于“身份”的范围,学者有不同认识,由于拙著将“身份”的范围界定在亲属法范围内,故本文所说的“身份”,当然是亲属法范围内的“身份”。所谓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是指

3、法学研究的一种变化过程。这种变化过程的基本特征,就是由重视身份法(亲属法)到重视契约法(财产法),乃至忽视身份法的研究过程。由于整个社会的进步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则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应该说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法学研究是否符合这种社会运动的内部规律?是否与之同步?是否存在偏离其发展轨道的现象或顾此失彼?这些都值得反思。笔者认为,口前的法学研究,与这种社会运动的内部规律不相协调,在民法研究领域里,忽视或轻视身份法研究,使身份法研究过于冷落,就是最明显的表现。尽管身份法研究在过去,

4、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小取得了长足成就(这已有多位教授写过综述性回顾文章,我不再赘述),但身份法研究与财产法相比,是落后的;与身份关系的社会需求,是不适应的。在一定意义匕说,身份法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与身份关系的地位和作川不相适应。一、身份法研究现状令人堪忧日前,我国身份法研究的基本现状,有两个特征:一是整个民法研究领域(包括司法)的基木形势是重契约轻身份,即垂财产法研究,轻身份法(亲属法)研究。二是在身份法领域也是重契约轻身份,即重身份财产研究,轻单•纯身份关系研究。其具体表现为“两少一多”

5、。(一)身份法出版物少在各种法学理论期刊屮,很少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刊载身份法研究文章更是凤毛麟角。我随手翻阅了2008年的《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外法学》、《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没有刊登一篇有关婚姻法的文章。在专著方而,研究亲属法的专著不多,有许多空白领域尚无人问津。至于研究单纯身份关系的专著更是空口。(二)身份法研究学者少由于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民法典,婚姻法为其它民事法律规范在立法上的分离现彖,nJ'能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跨响了民事法学的整体研究水平,造成了学术研究的分离(亲属

6、法与其他民法分离)现象。乂加之H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影响,更加剧了财产法与身份法研究不平衡的距离。研究民法(狭义)者,不研究亲屈法,民法研究存在严重的偏科现象。除长期研究亲属法的一•些学者外,多数民法学者不研究亲属法。大多数民法学者,没有亲属法专著或论文,甚至有些民法学者对亲属法还是一个盲点,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在一些重要刊物或新闻媒体上,也常常发表错谋观点。诸如亲子关系不能推定;民法上的欺诈等无效民事行为,完全可以直接适川婚姻等身份行为;甚至还有学者连人事诉讼最基木的特点和规律都不了解,著文婕议取消离婚调解制度。凡

7、此种种,不胜枚举。整个社会的运动是一个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法学研究从身份到契约(重契约轻身份),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共性,但像我国人陆如此轻视身份法的现象,尚不多见。在我国台湾,研究亲属法学者众多,不仅有戴氏三代研究亲属法者,还有史尚宽、王泽鉴等一批“全才”型民法学者。我国人陆民法学界,虽有“全才”型民法学者,如长期从事亲属法以外学科研究的学者杨立新教授、余延满教授亦有亲屈法专著。但像史尚宽、王泽鉴这样熟谙财产法与身份法的人师级民法学者,还是不多。在外国民法学者中,偏科现象也没有我国如此严重。大凡一些知名学者,对

8、财产法•身份法,均有比较全面的研究。如徳国学者辿特尔·梅辿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卡尔·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都有关于亲属法的粘辟论述。我国学者在研究民法总则的专著中,则少有提及亲属法者,民法总则儿乎成为单纯的财产法总则。学术研究自由,无可非议。但重财产法,轻身份法,使亲属法轻到不可再轻的地步,其背后原因,值得反思。(三)身份案件审判问题多不仅出版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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