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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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江西财经大学席卫群教授、博士一、行政法律责任(一)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二)不移交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十五条(逃避追缴欠税)、第六十六条(骗取出口退税)、第六十七条(抗税)、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

2、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依法查封、扣押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3、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税

4、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收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六)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6、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用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规定回避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7、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规定保密的法律责任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已发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原则: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

8、,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追究的形式和范围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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