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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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实践形式与理论反思作者:邹静琴,王金红时间:2010-12-04浏览次数:76次摘要: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究竟什么是最契合村民自治内在精神的民主决策形式这是一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实践经验表明,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为主的精英决策是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最普遍的实践形式,而代议政治型、全民公决型和协商一致型民主决策是有限的补充形式。导致实践形式多样化的内在因索是村民自治制度体系所固有的结构性价值紧张,展望未來,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善需

2、要民主制度与科学技术的有机结合,民主决策的理想形式应该是基于民主科学的协商民主决策模式。关键词: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决策形式;协商民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颁布实施以來,农村民主选举逐步走上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但是,同民主选举相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相对滞后。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方面,尽管《村组法》对民主决策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究竞什么是民主决策的制度原意这是一个理论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从实践层而来看,各地农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精英主导型、全民公决型、代议政

3、治型以及协商一致型等多种民主决策形式。其小,精英主导型民主决策是迄今为上占支配地位的民主决策形式,后三种形式则是各地农村为缓解粘英主导型决策所引发的问题和矛盾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一、制度框架内的结构性价值紧张关系执行程序和决《村组法》是村民自治的纲领性制度规定,其中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凸显出国家立法关于民主决策的价值取向和预设H标:第一,通过规范与民主决策直接相关的两对主体Z间的关系、决策策方式,《村组法》明确民主决策的协商民主价值取向。这两对主体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

4、会。前者为委托授权关系,农村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者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接受村民会议的委托,代行决策;后者是决策———执行关系,村民会议集体决策,村委会负责执行有关决定。村民会议决定“做什么”,村委会具体落实,解决“怎么做”问题。三者Z间的相关程序是: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执行。根据三者间关系利程序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引川出决策权屈于全体村民,村务须111全体村民共同决策的结论。有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方式,是“讨论决定”,强调村民以平等而自由的身份参与本村公共事务的决策,通

5、过对话和讨论达成一致,共同就有关利益的分配作出决定。这两项规定对于三个主体之间关系的界定彰显出村务决策的直接民主属性,而对决策方式的规约则表明民主决策具有协商性质。第二,通过划定决策内容和决策范围的边界,《村纽法》确立民主决策的功能性目标: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共事业管理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质言Z,民主决策的内容是本村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耍涉及村民利益,只要村

6、民会议认为有必耍,无论大事小事,都必须rti村民会议决策。rh此可见,国家立法所构筑的民主决策体系实质上是以民主协商为决策方式的农村利益分配平台,其功能在于协调农村利益矛盾,合理分配农村资源。《村组法》所制定的民主决策机制,包含决策主体、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和决策功能等五个要索,对“由谁决策”“、如何决策”“、决定什么”、和“为何决策”等四个问题作出清晰的回答。总结上述分析,民主决策就是村民集体以民主协商方式决定社区资源配置,以协调利益才厉的过程。但是,《村组法》中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规

7、定却具有精英民主取向,与民主决策的协商民主价值取向相互矛盾。这是村民口治制度体系中固有的结构性价值紧张关系,直接左右着民主决策的走向。在民主决策制度框架内,村委会负责办理村民会议的决议,而在民主管理规定中,村委会却“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口然资源……”。山“办理”变成“管理”,村委会潜在地山执行者变成决策者。在乡村关系对接中,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的工作,而不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并且,“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必

8、然在组织体系内强化村委会的口治主体地位。在民主监督制度中,村民会议呈非常态化状态,唯-的刚性要求是,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除此而外,村民会议何时召开、是否需要召开以及因何事召开基本山村委会决定。至此,村民会议己在相当程度上被质变为纯粹的监督机构,而非兼具决策和监秤两项职能的组织。综上所述,《村组法》中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秤的制度规定,以一种含糊不清的方式将决策权赋予村委会,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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