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文】试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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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研究论文•试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摘要]值此《公司法》修改Z际,本文探讨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或予以明确:用折衷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木不足额的补缴责任;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公司董事及经理对公司实质性减资的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注册资本验证机构的制约机制。[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缺陷立法完善引论《公司法》已经10岁了!现在正面临着修改,在诸多问题Z屮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问题,“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依一定的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

2、的总和。”[1]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因为公司资木不但是公司法人资格存在的物质条件,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和股东行使股权的根据,而且公司资本也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当前我国《公司法》修改Z际,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在于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方面的确存在着诸多缺陷,始终为学者们所关注,另一方面在于它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屮资本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个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对目前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资

3、木制度的重构能够有所裨益。一、《公司法》公司资木制度的缺陷(1)严格的法定资木制法定资木制为法国所首创,后來为其它人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屮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2]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原则,其实质是公司依章程资本全部发行并足额实缴而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3、78条规定,注册资木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木总额)。第25、26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口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

4、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上述齐条规定都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为忖前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不仅耍求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屮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数额”,[3]而且要求该资木数额全部发行完毕并一次全部缴足股款,既不允许授权董事会发行部分股份,也不准许认股人分期缴纳股款。(1)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在大陆法系国家,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其冃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设立冃的的实现,从而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

5、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和类似的规定”。[4]我国《公司法》师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在第23条和第78条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定,但是这个“最低资木额”的门槛实在高,这已为学者们所共识,也许它适合于10年前的屮国,但是现在如此高的最低资木额已经制约了我国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已是客观事实。“在注册资本问题上,我国的注册资本在规定上是偏高了一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搞了那么多种类,应予以简化”。[5]根据现行《公司法》,人们普遍感觉公司难办,因为办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我国是一个西部很多人温饱问题还未解决的很穷的发

6、展中国家,却有全世界最高的法定资本,最高的投资成本”,[6]这必然大大限制了公司的创办,不利于实现启动比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也不利于实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许美国的公司法的规定值得我们深思,至少也能给我一点启示。(2)增资条件太严而减资条件乂太简忖前我国《公司法》依然固守传统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没有体现当今世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潮流,这些就集屮体现在我国公司法对增减资本的态度上: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增资本质上增强了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立法对此规定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较

7、少。我国《公司法》不允授权发行资木,增加资木途径主要体现在第137条发行新股的规定里。依照该条规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后才能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木。时间限制如此之长且毫无变通的余地,不但会严重制约公司对资本增加的需求,还制约了公司竞争能力的提髙。除时间条件外,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业绩条件,这样要求主要是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才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就未免过于苛刻。此外,若虽然连续3年盈利,却不能连续3年向股东支付股利是否可发行新股,规定的却不明确,也有待明确。我国台湾地

8、区《公司法》第270条的规定,只要不出现连续两年的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就可以増资发新股。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的要求确实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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