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欧盟航空碳税之合法性质疑及我国法律的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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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航空碳税Z介法性质疑及我国法律的规制措施一、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性质解读欧盟征收的所谓航空碳税是与其碳排放交易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致力于航空减排的经济手段,但欧盟所采用的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机制与碳税共举的混合手段显示出了当今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运用经济手段的一种趋势,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价格法而不是仅依靠量化法,如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总量控制与税收的混合方法能够将价格法(例如碳税)和量化法(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因此,就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而言,也许最可信的

2、方法是补充一种带有碳税支持的量化系统一个‘总虽控制与税收’(cap-and-tax)系统。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和公共性的特点要求,一个有效益的政策应当使区域Z间以及国家Z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和对趋于一致,从这一点上來说其对于国际航空业的减排起到了重耍的推动作川,因此可以说欧盟对于航空领域的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合理性依然不能掩盖其不完全税收性质。欧盟碳税是建立在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础上的,hl前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税只是向免

3、费配额以外的碳排放进行征税,而并不是对航空业的所有碳排放进行征税,这是否符合环境税收双重红利的思想还值得商榷。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直接后果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而航空公司是否会将这个成本体现在机票价格中,述不得而知,如果生产者用涨价的办法将这个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双重红利’将人部分流失,这就使得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弊端。毕业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合法性质疑(一)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4、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冇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椎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航空碳税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匕和降落的E机一视同仁都纳入其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笫四条第3款和笫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对于

5、发展屮国家其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屮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Z'Po欧盟航空碳税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京都议定书》首先,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笫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

6、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比用航空组织制定氏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川航空组织单边性颁布航空碳税來解决民川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其次,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帖》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屮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徳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笫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

7、务。但欧盟航空碳税实施的两个阶段是与京都承诺期相吻合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欧盟航空碳税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小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再次,欧盟航空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牛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其中前两种是发达国家Z间的合作,只冇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欧盟航

8、空碳税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屮国家合作,因此将发展屮国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主权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冇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欧盟航空碳税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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