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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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探析【摘要】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現代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快速成長的中國證券市場而言,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仍存在種種缺陷。本文擬從監管者、被監管者、監管手段三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制的對策,為建立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的、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做出有益探索【關鍵詞】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完善—、引言證券市場作為我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國內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瞭重要作用。但由於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備受困擾,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頻頻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

2、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二、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所構成,其中以現行《證券法》的12章214條內容為核心,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這部《證券法》的相關條款所規定。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對於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瞭重要的作用,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其中也存在著不足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不利於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證券

3、監管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處罰,隻是懲罰違法者,對於具體受侵害的投資者權益,卻未能給予救濟和保護。《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不利於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這種欠缺投資者主動參與的監管機制,不可能是持續有效的監管機制其次,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證券法》未能規范國外證券法和實務中常見的我國外資股發行中已經涉及的概念和行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發行等。對已有的投資基金、國債回購等未加規定,對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必然會產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權及資產的證券化等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這部法律呈現出

4、階段性的局限第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部分法律責任界定不明。《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還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因為《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缺陷,將導致若幹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惡性證券欺詐行為,雖然證券監管機構依法追究瞭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受損害的投資者卻並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轉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監管者的法律完善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

5、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並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幹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建議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傢的監管體制,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幹預,並嚴格規定幹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幹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對證券市

6、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

7、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並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2.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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