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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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抗辩途径研究摘要:近年来,专利侵权抗辩是讨论比较热的一个专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的一些大企业、跨国公司等向我国提出了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我国企业在运用《专利法》进行应对时,由于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漏洞,遭受了重大的利益损失。因此,我国应加强专利侵权抗辩途径的研究,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词:专利侵权抗辩;先用权;自由公知技术一、专利侵权抗辩的概念所谓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即在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①专利侵权抗辩主耍指在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专

2、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侵权之诉,被诉侵权人提出的使自己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被诉侵权人基于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侵权请求,提出的其侵权行为不存在或不完全存在的事实被称为抗辩事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泄,民事侵权责任通常采用的几种抗辩事由为: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②。山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即使用其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所以我国在判定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主要依据的是客观行为,而不考虑主观要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在提供证据进行侵权抗辩时,事由必须具有对抗性。如果被诉侵权人仅能证明自己存

3、在主观过错而不能提供客观的抗辩事由的,往往不能形成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有效的抗辩。二、国外立法和国际条约中的专利侵权抗辩途径(一)滥用专利权抗辩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TRIPS协议中第一部分的第七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科学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为原则,使新技术的发明者和使用者都可以受益,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创造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第八条第二款中也规定,为了限制专利权人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滥用,或者采用不合理的方式限制贸易及国际技术的转让,可以对专利权人采取适当地措施,但不得与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相抵触。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八节

4、的第四十条做出了“关于许可协议屮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当专利权人的行为阻碍了贸易的进行,或者限制了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时,经各成员国同意,可以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作出某些限制竞争的规定/第二款规定:“本协议的规定并不阻碍各成员国单独进行立法,在特定情形下可对某些滥用知识产权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如上所述,各成员国可以在木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基于其本国法律和规章,对滥用知识产权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包括规定独占性反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强迫一揽子许可等由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专利权人

5、対其专利拥有许可权,但在行使过程中也需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该权利的行使不能限制贸易的发展,也不能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等。(二)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权在授予时是以先发明为标准,还是以先申请为标准,可以分为先发明制和先屮请制。美国作为一个十分注重保护发明者权益的国家,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专利应授予先发明者的制度,即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中请专利时,专利授予先发明者。由该规定可知,美国对发明在先的权利人给予保护,因此就不存在先用权问题,自然也就没有先用权抗辩的说法。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则采用的是先屮请制度,故大都对先用权抗辩做出了规定。口本的《专利法》在第七十九条做出了

6、“首先使用的通常实施权”的规定:“因自己发明而不知有相关专利存在,或虽从发明人处获得而为己所用但不知该发明需申请专利,则在专利申请时,日本国内已经从事该发明的事业或者即将从事该发明的事业的人,在其已经从事或即将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拥有该相关专利的通常实施权德国的专利法秉承了德国法学界一贯的严谨作风,在专利先用权方面也做出了十分细致和完善的规定。《德国专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若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德国境内已经冇他人开始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内容,或已经着手准备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内容,则专利权人不得以其已经获得专利权为由禁止他人使用该专利。该先用人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在自己或他

7、人的工厂和车间内实施该专利,该先使用权只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或由其整体事业转让而获得。如果专利申请人在巾请专利之前,虽然将专利的内容披露给他人,但保留了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的权利,则获得该专利申请内容的他人,不能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取得该专利的先用权,在中请人取得专利后,不得以披露发生后的六个月内采取的措施为由对抗专利人”。(三)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自山公知技术抗辩是指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若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口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公知技术,或与公知技术相近似的技术,则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责任。③它是被控侵权人的一种防卫手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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