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

ID:46387801

大小:80.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3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_第1页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_第2页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_第3页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_第4页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探析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翁月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朱文杰【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并未限制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一些政策性规范文件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但却彼此矛盾者居多,给律师的实务操作带来较大的困难。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实践意义,讨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府部门的文件的适用与合理性,深入探析商业银行开展转让贷款债权业务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同时,在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操作中,本文提出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借鉴参考。【关键词】贷款债权转让;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操作在司法实践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

2、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后又再度将受让债权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行为在审判中已经没有争议,并且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对该情形予以认可并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该“条例”对双方主体及转让债权的性质均作了限制,具体表现为:转让方只针对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其他的商业银行诸如国有法人单位为第一控股股东的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这类非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在此限;受让方只针对金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均不在此限;转让债权的性质为不良贷款债权,即

3、以银行为借款方的,贷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予以偿还的、或者由于贷款方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偿还或不可能偿还的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近些年来,各大商业银行突破“条例”限制、进行债权转让的案例屡见不鲜,并在理论与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逻辑上列举,突破“条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债权转让情形有: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将所有类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非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非国有商业银行将所有类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四种,其他的情形因不符合逻辑在此不再讨论。能否突破上述限制,使

4、商业银行能够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下,无障碍转让贷款债权正是摆在我国商业银行前的现实问题,也是律师服务商业银行提出的自由转让贷款债权以互惠贷款双方及债权受让人能否实现的瓶颈问题。一、商业银行债权转让案例评析企业A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A企业的该笔贷款有自己的价值800万元的抵押财产作担保,同时,B企业又与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该1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屮有约定银行有权先向A企业实现抵押权也可以直接要求B企业承担连帯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或未到期吋,A企业的抵押财产遭受其他债权人查封,A企业无力归还贷款和

5、其他债务。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保证人B企业按保证合同约定代债务人A企业清偿了1000万元的贷款债务,保证人B企业只取得了向A企业的追偿权而不能取得A企业的抵押物的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银行对A企业的1000万元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如果保证人代偿债务,那么主债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77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亦消灭。如果保证人B企业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那就必定会受到银行的起诉,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从而影响自身企业的其他银行贷款,还有可能引起连环反应,引起多家企业贷款逾

6、期和信用不良,在这种状态下银行和提供担保的B企业均处于非常困惑的境地。而作为银行来讲,也是不得已而为之,银行要通过实现A企业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再要求B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时间长,抵押物处置程序繁琐,银行也极不情愿走这样的程序,所以银行一般会要求担保企业B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在这样的贷款案例中,银行征询律师的意见时,律师一般会提出银行处理该笔贷款的最佳方案是将银行对A企业的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由担保企业B再与受让社会投资者签订补充担保协议,这样既保证了银行在短时间内处理了该笔债务,又减少了担保企业B的损失和信用不良,一举两得。银

7、行亦认可,觉得这个处理方案是最佳方案。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一)、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显然不是属于上述除外情形中(1)和(2)中的情况,但属不属于上述第3种情形呢?在上述第3种情形中,主要应当审查的根据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特别是审查是不是存在着《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存在。而在我国有关商业银行

8、的法律法规屮,均没有在法律条款中有禁止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禁止性内容。因而,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行为应视为一般债权让与行为,且合法有效。(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