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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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中法[2008]238号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屮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T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屮级人民法

2、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FI关丁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屮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木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3、,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冇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屮请仲裁。笫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屮诉人的屮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屈丁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屈于该委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

4、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屮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当事人正式捉出仲裁申请前给予不超过15日的调解期限。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其仲裁屮请时间的凭证,包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屮请回执单、仲裁屮请时间确认书和终止审查确认书等。上述“5日”应指5个工作日,自仲裁委员会正式收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案前调解的,自15

5、日的调解期届满次日起计算。第五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裁决尚未作出的确认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以及其他应当屮止仲裁期间的情形出现,裁决期限中止计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化立案审查,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时,方可予以受理。第六条自2008年5刀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1•七条规定的一年申诉吋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文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仲裁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不能以此认为未起诉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人民法院应贯彻全面审理的原则,对被告的抗辩亦应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该増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

7、理。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不予审理。笫八条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该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首次提交且不能说明止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笫九条在同一案件裁决结果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同一份裁决文书屮表述,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分开表述,分别注明属性,并告知当事人与之相对应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第十条《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条件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中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对于中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的,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只冇劳动者口J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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